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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214页(352字)

国外的一种允许对不治之症且逼近死亡的患者采取措施,使之安宁快乐地死去的新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就是当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出于人道的考虑,他人用致死的手段伤害其生命,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合法行为。日本法律规定,安乐死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出发,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并已逼近死亡;二是病人痛苦剧烈达到目不忍睹的程度;三是安乐死行为必须以减轻病人的死亡为目的才能执行;四是安乐死需要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真诚的委托或同意;五是原则上必须由医生执行;六是在执行方法上必须在论理上是正当的。1976年在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美国有些州也通过安乐死法案。

最近,我国也就安乐死的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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