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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197页(270字)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实施行政权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任何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要求更改的行政权力的确定不移的效力。

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使其正当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申请撤销、更改行政措施的规定事项,但这种请求权,受法定时限的制约。例如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受到处分后,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处分后的十日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即“诉愿的上诉”。这些都是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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