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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197页(311字)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实施行政权和采取的行政措施,按行政关系对承担义务和取得权利的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为或不行为的强制性效力。

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力,只要行政措施有效,未经撤销以前,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包括下级机关的行为,上级机关亦受拘束。对企业的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间接和直接并存的,对公民的拘束力,分有三种:对一般公众拘束力(如有关交通标记);对特定公众拘束力(如个体劳动者要依法纳税);依法转于他人(如商标注册的转让)。实施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国家机关行政管理权力之一,是维护社会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现以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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