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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领导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195页(476字)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活动。

按行政管理的内容,行政领导行为可分为制定法规的行为和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对事务做出处置决定。按行政管理的性质,行政领导行为可分为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即行政机关为解决问题而进行调查、分析、选择、规划、组织、分配、指挥等决策行为和行政机关实施宪法、法律授权所采取的行为。

按行政管理的效力,行政领导行为又可分为单方面行为和多方面行为,即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无须相对人同意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等行为和以两方面或两个以上方面为实现同一目的而采取的行为。

行政领导行为以单方面行为为主,即行为发生效力不须相对人的同意,而且在经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裁决予以撤销之前,就应视其为合法,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

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领导行为时处于优越地位。当然,对违法的行政领导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领导者应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和思想修养,力求实现行政领导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使行政管理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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