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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192页(379字)

又称“纪律处分”。

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错误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违反纪律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失职者的错误行为,使其认识错误的危害,同时也教育其他工作人员防止类似的错误行为的发生,以加强纪律性,维护国家的法制。依据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分八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依据1982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的处分分为七类,除无降职外,其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分相同,此外,还可以同时给予一次性的罚款。

根据违法违纪人员犯错误的性质、本人的态度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是教育本人和群众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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