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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184页(510字)

亦称“行为主义法学”。

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学科。西方近来形成的一个法学流派。

由一般行为科学经过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媒介于20世纪70年代形成。其主要代表人物为美国的舒伯特、劳勒和达勒斯基等。

它研究人的法律行为,尤其是研究法官的审判行为,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制定适宜的司法政策,造成一种理想化的法律程序并维护社会的安定状态。其理论渊源;①经验实证主义。

追随一般行为科学,强调经验地、实证地从量的角度分析和预测人的行为,反对价值判断,搞“纯粹”研究。注重数学模型方法,即用符号、数学公式及图表对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进行描述的方法。

②结构功能主义。以社会整体为研究对象,重点是研究构成社会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③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把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集中地表现为法官的社会控制理论,具有鲜明的“法官行为倾向”,研究的重点是官方行为和受官方行为影响的那些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

行为法学强调要以社会法学为基础,依赖于社会法学,视之为法律社会控制的理论模型。行为法学开始盛行于美国,现已席卷西方及日本的整个法学阵地,成为最有影响的法学思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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