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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146页(470字)

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利益。

“义务”的对称。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或相应的行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强制性的协助。此外,权利还泛指社会团体规定享受的利益,这种权利不具有法律意义,是各种社会组织赋予其成员享有的在该组织内的某种利益。

享有权利的人如果只作出某种不直接要求他人作出相应行为的行为选择时,权利便只是一种纯粹的权利。

而在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时,这种“权利”就成为“权力”。因此,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同,领导者职务上的权利是为实现某种预定目标而影响人们的力量,这种具有某种强制力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权力。

根据不同的标准,权利可以分为几类。按权利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分为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按权利相应的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按权利发生的因素关系,可分为原权和补救权;按权利之间固有的从属关系,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等等。

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二者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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