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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行为科学辞典》第47页(421字)

又称“除名”。

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行政处分。如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可给予开除处分。

我国过去关于开除的批准权限规定,开除职工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1979年国务院规定,企业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又明确规定:开除职工要提请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开除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被开除人档案和户口转入居住地的行政单位和户口管理机关。我国规定奖惩制度的主要法规是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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