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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28页(399字)

1994年,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方式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标准、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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