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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育政策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165页(58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

小学高年级或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早已使用汉语文外,53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其中20多个少数民族有民族文字。

这些民族文字都程度不同地进入了教育领域,全国共有1万多所学校使用21个民族的文字开展民、汉双语教学,双语教学使用的民族语言已有60种、民族文字29种。每年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教材3500多种,总印数达1亿多册,大大缓解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紧缺状况。

国家财政除每年拨给民族地区正常教育经费外,另有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1990年起,国家财政每年增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经费2000万元。

1995年设立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国家财政投入39亿元(加上地方配套款达100亿元),其中22亿元投向上述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九省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安排了近2亿美元的世界银行教育贷款发展基础教育,项目涉及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九省区及湖北湖南甘肃河北、黑江、海南等省近200个民族县,改善了民族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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