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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84页(758字)

中国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以来,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

根据承诺,中国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了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为全面履行承诺,扩大对外开放并依法加强审慎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条例》经国务院总理于2006年11月11日签署的第478号国务院令发布,于12月1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3条。

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兑现承诺的修订,加强审慎监管的修订,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条例适用范围的调整以及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修订。此次修订条例,全面履行了扩大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条例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条例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在中国没有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如有发展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的意愿,可以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对此政府予以鼓励。

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总之,扩大了它们的业务范围,降低了它们的经营成本。

中国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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