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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外开放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83页(702字)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并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

根据法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为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按规定经营存款、贷款、结算、托管和代理保险等业务,并可在符合开业时间、盈利状况和审慎经营等方面的条件后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与此同时,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个人理财、代客境外理财、电子银行等业务。截至2006年9月末,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其中5个城市属提前开放。

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1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外国的金融机构除了可以在中国设立分行、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以外,政府还鼓励信誉良好的国际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投资入股中资的商业银行,以改善中资银行的公司治理。

中国证监会先后设立了13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并于2004年底开始正式受理外资持股比例达到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中国保监会则宣布:从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和养老险及年金险业务,取消对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设立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至51%。除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外,结合经济金融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中国政府还主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对大量资本项目的限制已解除或减少。

外资银行可在符合相关条件后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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