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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通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714页(744字)

飞行人员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有关航行设施、服务、程序的建立、情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行有危险情况的出现和变化的通知。

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处理工作,分别由民航局航行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地区航行情报中心的航行通告室和机场航行情报室负责实施。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发布航行通告:①机场的开放、关闭、航路的建立、撤销或者改变。②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行服务程序的建立、撤销或重要更改。③飞行情报区,飞行管制区(指挥区)、管制地带、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空中走廊规定和程序的建立或改变。④航路、机场导航设施,空地通信设备的建立、中断或恢复工作,其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间的改变或工作不正常。⑤地名代号、部门代码的增减或改变。

⑥机场灯光系统的设立,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撤销或恢复工作。⑦跑道、停止道、滑行道、飞机等待位置、障碍物等的目视标志位置的改变或撤销。

⑧机场区域内有碍飞行的障碍物的设置或拆除。

⑨标志航行障碍物的障碍灯、危险灯的中断或恢复工作。

⑩由于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的积雪、结冰或积水产生的危害情况及其消除。⑾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及其附近有施工或施工结束。

⑿消防、供氧设备暂不能提供使用或恢复使用。⒀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及其程序的建立或更改。

⒁施放气球、炮射、人工降雨、滑翔飞行、跳伞、火箭发射、航空演习以及有碍飞行的其他情况。⒂搜寻救援服务和设施的重要变动。

⒃航行情报资料版本、内容、范围或格式的重要更改。⒄需要立即对外通知的航空法律、法规或民用航空规章的修订情况。

⒅需要立即对外采取措施的出、入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改变。⒆对外的卫生检疫规定、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或检疫的要求。⒇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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