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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战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78页(266字)

船舶保险的一种特别附加险。

通常,保险公司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包括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或因此而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雷、炸弹等)对被保险船舶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在船舶保险(不论是船舶全损险或船舶综合险)中,上述各种危险属除外责任,因此投保人为认为有战争危险,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加保战争险,并支付一定的战争险保费。保险人同意后在船舶保险单上注明“加保战争险”字样,战争附加险方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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