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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安全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32页(306字)

表明适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客船经过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符合该公约附则中相应规则要求的一种证书。由船旗国政府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12个月。证书期满时如该船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证书延期,限于完成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如未按上述规定延期,主管机关可自该证书到期之日起,给予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当在规定期限内,或在业已延期的证书期限内,未进行规定的检查、检验或未按规定予以签署或船舶变更船旗国时,证书终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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