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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吨位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32页(372字)

表明船长大于或等于24m的国际航行船舶所具容积规模的证书。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规定进行丈量核定总吨位和净吨位后,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证书长期有效。一缔约国政府,可以应另一缔约国政府的委托,根据上述公约对所委托船舶核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并签发或授权签发该证书。当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书即行失效:①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载客证书中准许的乘客总数、勘定的载重线或准许吃水等方面发生变动,致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变更时。②除下述③规定外,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国家的国旗时。③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缔约国政府的国旗时,原有国际吨位证书可继续有效3个月,或有效到另一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发给另一证书以代替原证书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在中国,该证书由海事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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