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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46页(542字)

习称“海牙规则”。为统一各国关于提单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1921年国际法协会下属海洋法委员会为限制当时海上承运人利用合同自由原则随意在提单中增加免责条款的权利而在荷兰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单规则,名为“海牙规则”,后经多次修订,于1924年8月15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正式讨论通过,定为现名,习称“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正式生效。公约共16条,第1至10条为实质性条款,11至16条为程序性条款。公约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所适用的期间为“货物运输”期间,即自货物装上船舶时起至卸下船舶时止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责。公约在国际法层面最早确定了承运人的最低法定责任,即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降低承运人在这方面责任的约定无效。公约同时赋予承运人可以因为驾驶船舶的过失等17项免责事项以及每件或者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的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害的赔偿限额。此外,公约还就运输合同条款的效力、索赔通知与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和托运人义务与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公约在今天的国际航运和贸易中仍有深远影响。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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