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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446页(483字)

确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行李遭到损失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而签订的国际公约。1974年12月在雅典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主持的相关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其主要内容有:旅客及其行李如因承运人或其雇佣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遭到人身伤亡和损害,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如由于海损事故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除非提出反证,应推定承运人犯有过失或疏忽;规定了以金法郎为单位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公约于1987年4月28日起生效。随后,在伦敦通过的《1976年雅典公约议定书》中,把赔偿货币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该议定书于1989年4月30日生效。1990年3月29日和2002年1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的相关会议上,分别通过了1990年议定书和2002年修正案,相继提高了赔偿限额,在最新的修正案中赔偿限额最高已达40万SDR,并要求船公司必须加入每名海难旅客25万SDR的强制保险。中国还没有加入该公约和相关议定书,但中国海商法已采用了公约规定的有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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