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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备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页(331字)

故意破坏公路、桥梁、隧道、轨道、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汽车、火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中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犯的对象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或设施。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如在交通设备上安放炸药,在道路、机场跑道上挖掘坑穴等,如果破坏无关紧要部分,不影响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③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泄私愤、图报复或者嫁祸于人等。如果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则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备毁坏,引起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毁坏交通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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