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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8页(394字)

又称“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肇事罪”。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中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①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有关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③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与交通运输安全直接有关的业务人员,如驾驶员、巡道工、扳道工、船长、轮机手、调度员等,对于非从事运输人员肇事的,如非正式驾驶员开车撞死撞伤行人的,也以交通肇事罪论处。④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可避免以致过失地造成了严重后果。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一般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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