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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伯族八旗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747页(1966字)

八旗组织(亦称八旗制度),是清代一种“兵民为一”的特殊社会组织形式。既统民,又统兵,是兼具军、政、财、经各方面职能的根本制度,对推动满族和清初社会经济的发展曾起过积极的作用。

努尔哈赤统治时期,满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正处在以农业为主、以畜牧业为副的状况。其社会生产关系则处于奴隶占有制阶段。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上,随着统治范围的不断扩大,努尔哈赤逐步建立起一套与此相适应的统治组织形式——八旗组织。努尔哈赤创建的八旗组织形式,实际上是从女真族(满族的祖先)狩猎时采用的临时性组织形式录制演变、发展而来的。努尔哈赤兴兵之初,虽几经征战,但仍没有一套统一的兵政。据《八旗通志》载:满族人“初出兵校猎,不论人数多寡,各随族长屯寨行,每人取矢一,每十人设一牛录额真领之”(牛录即满语“大箭”之意,额真即满语“主”之意)。而牛录则主要来自女真族中早已形成的血缘组织——莫昆。到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努尔哈赤把“牛录额真”定为官名,并以各种不同旗色分辨所属,设黄、白、红、蓝四旗,以300人为一牛录,以牛录额真领之。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始定八旗制度。以初设之四旗(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和增设之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为八旗,每旗300人设一牛录额真,五牛录设甲喇(意节、范围)额真一,五甲喇设固山(意寨、村)额真一,每固山设左右梅勒额真一,以辖满洲、蒙古、汉军之众。八旗里平时耕猎为民,战时从征为兵。从一开始,属于八旗范围的所有百姓的活动,包括公事活动、民间各项活动,都要受到八旗组织的监督,不准有任何超越该组织规定范围的行为。即使人们的家庭活动,也要受其间接约束。

锡伯族在明末以前,以一个部族为单位进行生活。在一个部族中,又是以一个哈拉莫昆为基本的聚居单位而互相依存。明末“九部之战”(1593)以后,锡伯族被满族征服,开始编入其八旗之中。据沈阳“锡伯家庙”《太平寺碑》记载:锡伯族原来居住在海拉尔东南扎赉陀罗河(绰尔河、洮儿河)流域,以后被清政府在齐齐哈尔、墨尔根、伯都纳(扶余)等地编为74个牛录居住。在此生息四十余年后,于清康熙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年,将他们迁入盛京,并分派到各省驻防效力。其实,“九部之战”中就有一部分锡伯族投降了满族,被其编入“佛满洲”(旧满洲),过八旗牛录生活。乾隆二十九年(1764),四千余名(内包括路途上出生和跟随而来的)锡伯族军民奉命西迁,当他们到达新疆伊犁霍城县境内时,因人数较少的缘故,将原来的10个扎兰(队)缩编为6个扎兰,相当于6个牛录,等迁到伊犁河南岸(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境)后,于1767年左右根据实际村落情况,经伊犁将军批准增设了两个牛录。至此,完成了八旗制的编制,并分别颁发了各牛录的旗帜。从此,新疆锡伯族的牛录居住形式便固定下来,并一直延续到今天。锡伯族的八旗组织,虽然是官方性质的机构,但它和民间的哈拉莫昆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其各级官员基本上来自大姓(哈拉)富户,他们一方面为上一级官员负责,另一方面又向本哈拉莫昆负责,而哈拉达(长)和莫昆达(长)又向本哈拉官员负责,一旦发生什么事,就要自上而下追究责任,使无论是代表哈拉的牛录官员,还是哈拉达或莫昆达,都要忠于职守,各负其责,完成所负的各项社会义务。因此,当时的锡伯族社会秩序比较安定。但应该指出,这是在封建政治和军事统治下的“安定”。在清代封建八旗组织中,伊犁锡伯营八旗的存在时间最长,直至1938年才被废除。其间,锡伯族人民一直在这一组织形式中生活,既没有政治自由,又无其他权利。过去,由于这一统治形式渗透到锡伯族社会生活以及家族、家庭领域各个方面,1949年以后,它的影响也远没有消除。第一,在人们对权势的心理方面留下了短时期内无法消除的影响;人们习惯于顺从权势,缺乏独立的性格。第二,牛录观念、街坊观念非常严重,牛录与牛录之间、街坊与街坊之间自然形成屏隔,闭锁性很大。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基本以自然地缘界线为原则成立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生产小组,各个生产部门几乎都成为独立的小“王国”,故视迁移为耻辱。第三,经济上造成了封闭性,各牛录搞各牛录的,各家族搞各家族的,没有经济上的协作,结果,生产总是停留在几十年前甚至更远的水平上。第四,安于现状成为整个民族的共同性格。第五,孕育了世代相袭的权势家族或阶层。过去,牛录章京(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各级官吏,虽然分别被上一级官吏挑选、任命,但实际上被选者大多为富贵家族成员,并且都是世代相袭,官越做越富贵,一个牛录的一切都是这些家族说了算,甚至操着对一般穷苦百姓的生杀予夺之权。直到1949年,还存在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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