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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伯族的乌克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749页(458字)

在哈拉莫昆(氏族制)功能开始削弱,家庭的社会功能增强的同时,莫昆和家庭之间又形成了具有社会功能的组织形式——乌克孙。它通常由同父或叔伯兄弟的家族群体组成,是血缘组织形式之一。其中年长者自然成为这一群体的中心,其他成员都必须服从他的意志,否则,要受到他的惩罚。该乌克孙的对外关系,均由他来交涉、处理。他是该乌克孙权力的象征。乌克孙有不成文的规戒,它和习惯法结合,约束乌克孙成员的行为。乌克孙有自己共同的利益:父母叔伯的遗产、在哈拉茔地中的自然划区、土地等。对父母叔伯遗产的处理土,该乌克孙男性都有发言权,通常要留给最小者或生活困难者暂时使用,或永久属用,按传统习惯,对此大家不会有多大异议。对祖传下来的土地,兄弟分家后可以在此建房立屋,另辟门户。乌克孙也有明显的社会功能,它要完成莫昆赋予的各项社会义务,并向莫昆负责,只是它的社会活动范围比哈拉莫昆狭小而已。1949年以后,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和各项法规的公布,乌克孙的社会功能逐渐削弱,家庭成为承担各项社会义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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