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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北京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军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军事史辞典》第1043页(245字)

原称《中法续增条约》。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清咸丰十年)10月25日,由清钦差大臣奕訢与法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签订。共10款。除确认《中法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扩大了侵华权益。

主要内容为:(1)将《中法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银增为800万两;(2)退赔以前没收的天主教教产。法方在条约中文本上擅加了“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3)增开天津为商埠;(4)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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