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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贸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下卷》第2274页(7976字)

【简介】:

租赁合同,是分期付款性质的补偿贸易合同。国际租赁合同的签订,是直接利用外资的一种有效形式。国际租赁是“超越一国”的租赁。是企业为引进技术,向进口设备方(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从而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来组织生产,创造价值;承租人或承租企业对生产的商品享有使用权和占有权,但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属于进口方,这种贸易方式称为国际租赁贸易。租赁贸易可以解决制造商有设备卖不出去,设备使用者需要设备但无外汇购买的矛盾。

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的程序是,购货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已正式生效后,才与租赁公司签订国际租赁合同。

租赁主要是合同关系,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法律给以保障。

租赁合同主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项目、有效期限、支付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项组合而成。

(一)合同双方 合同中首先要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即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

(二)合同项目 合同中应根据技术标准规格,包括类型、式样、号码、标记等明确合同项目,也可以根据说明书、样本、文件、图表等明确合同项目。

(三)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中必须明确租赁期限,期限长短取决于商品和租赁的方式。短期租赁,最短期为一天;长期租赁,一般与国家规定的设备折旧周期相符合。

(四)合同应明确的支付条款 对租金的形式、金额、支付期等,应在合同内明确规定。租金总额一般系设备的总价加税款、维修费、操作人员费用,加利润和手续费等计算。租金以设备的性能、使用寿命和价值为依据等。

(五)合同应明确的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应明确的是设备所有权属出租人,未经其同意,不得将设备转让、迁移、出售、转租或抵押,出租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设备;如承租人违约,有权索赔或收回设备。

出租人的义务应明确的是按合同条件规定的时间,提供符合规格的设备给承租人,并承担设备的正常磨损和维修,为租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应明确的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设备的权利;在出租人同意的条件下,可进行分租;合同期满后,有权选择购买,或以较低价格继续租用或退回设备,承租人还应有权对陈旧过时的设备要求更换新的或更完善的设备。

承租人的义务明确的是设备验收后,对设备安全负全部责任;按期交付租金;承担国内税金支付;负责保险;遵守操作规程,妥善使用;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随便改动设备结构,或在设备上附加任何装置,或拆除有关附件。在设备租用期,承租人应在设备上标注专门标签,注明设备所有者,以免被查封或充作抵押品。

【范例】:

融资租赁合同

(×)租业进字第 号

出租方(甲方):×××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____

电话:____电报挂号: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

承租方(乙方):××××公司

地址:____

电话:__电报挂号:__

银行帐号: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一1)甲方依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购进或租进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和6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2-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不属于乙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租赁物件在合同附表第6项规定的场所规定或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或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件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2-3)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可采取留购或续租的方式进行处理:

1.留购

甲方同意按附表第12项所列的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租金及名义货价付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自动转归乙方。

2.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3-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3-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租赁委托书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美元额度帐户。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购进或租进租赁物件的价款或租金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价款或租金时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当日各种外汇对人民币的兑换价格(卖出价)折成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乙方托收。

(3-3)租金直接用外汇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帐户。美元帐号:××××××××;日元帐号:××××××××××;德国克帐号:×××××××。

(3-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或租金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卖出价)兑换成美元,并以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剂美元价格用乙方结算人民币。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乙方托收。

(3-5)其他费用支付:

1.进口关税和增值或产品税,由甲方代乙方缴纳。乙方应于预定交货期前30天将估算税款汇至甲方并附寄海关出具的减税证明书正本,甲方不代乙方垫付税款。由于乙方逾期汇款或乙方未能按时提供海关减税证明而发生的海关罚款、未减税征收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等。

2.缴税后,甲方按实税款额同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3.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和财产保险费均在第一期租金支付时一并收取。

4.国内转运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4-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4-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费用结清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

(4-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算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为0.03%的罚款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5-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5-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在租赁物件使用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一份对租赁物件的验收报告。

(5-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5-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受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6-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的质量保证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缴清外商来华的手续。

(6-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事宜。

(6-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7-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7-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7-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8-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在发生任何情况下,乙方均需按期交纳租金。

(8-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成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10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甲方随即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9-1)按FOB或C&F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9-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9-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该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费均计入总租金,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0-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9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10-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10-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1-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11-2)乙方如不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1-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1一4)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转产等情况,甲方可根据本条第1、2、3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12-1)乙方委托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未按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等法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有关经济法庭解决。甲乙各方及乙方经济担保人都服从其判决。

(13-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甲方权力的转让和抵押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件作抵押,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

(15-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

3.租赁设备确认书;

4.甲方购货合同副本(购货合同号);

5.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出具的租金偿还保证书。

第十六条 其他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持一份外,其他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16-2)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租赁有限公司 ××××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__ 地址:__

电话:__ 电话:__

电挂:__ 电挂:__

电传:__ 电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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