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越关系之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836页(696字)

【事件内容】:

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之友谊,同时为依照民国三十四年3月13日中法换文之规定,恢复并发展越南与中国经济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博士;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主席特派法兰西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梅理霭先生;

两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订条款如左[下]:

……

第四部 滇越铁路

第一条 1903年10月29日所订中法关于滇越铁路之协定,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废止之。

第二条 滇越铁路在中国境内昆明至河口一段之所有权及其材料暨设备,照其现状移交于中国政府,由其提前赎回。

第三条 中国政府因提前赎回应补偿之款额,由法国政府予以垫付,其款额由中法混合委员会决定之。法国政府只能就中国政府因1940年6月由于日本之干涉而致滇越铁路停运、海防港封锁,中国政府及商民所受物资损失之赔偿要求,向日本取得之赔偿可能支付数额内,获得此项款额之偿还。

……

附件: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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