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南昌铁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85页(3016字)

【事件内容】:

铁道部、江西省政府及中国银行草合同

立草合同,中国国民政府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江西省省政府及中国银行(代表本行及银团,并为奥脱·华尔夫公司之保管人,以下简称银行),为建筑自玉山至南昌铁道,订立草合同如后:

一、铁道部发行公债一千二百万元,交银行执管,此项公债指定国有各铁路之盈余为本息基金;自民国二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按年六厘计息,自民国二十四年1月1日起,每年还本一百五十万元,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七十五万元。

二、江西省政府发行公债一千二百万元,交银行执管,此项公债指定中央政府拨与江西省政府之盐税附加税为本息基金,自民国二十四年7月1日起,每年还本付息一百九十万元,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九十五万元。

三、银行承认垫款,以国币八百万元或其相等之金额为限,以备建筑上项路线之用,此项垫款按年一分计息,每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结算一次。

四、银行与德国奥脱·华尔夫公司(该公司除本公司外,并代表其他德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立合约,规定由公司供给铁道材料,以八百万元或其相等之金额为限,作为公司之垫款,按年七厘计息,每六月底及十二月底结算一次。此项垫款本利由银行就本草合同第一、二两项规定之公债本息项下拨还之。银行与公司所订之合约作为本草合同一部分。

五、自玉山至南昌路线延长时,如需要建筑或材料资金时,银行得有优先承受之权利。

六、组织浙赣铁路联合公司,担任建筑并经营自玉山至萍乡之路线。该公司由理事会管理之。理事十一人,由铁道部派二人,浙江省政府派二人,江西省政府派三人,银行派三人,浙赣铁路局长为当然理事。

七、玉山至南昌全路之车辆、材料以及盈余均提交银行,作为担保品。此项盈余均拨充偿还本草合同第三、四两项垫款之用。

八、由银行委派稽核一人,稽核玉山至南昌之全路款项出入,其薪金由浙赣铁路联合公司支付之。该员服务期限以本草合同第三、四两项之垫款完全偿还时还终止。

九、本草合同一俟包括上述各条文之正式合同成立后即行作废。正式合同俟银行与奥脱·华尔夫公司正式合约成立后开始有效。

十、本合同缮写四份,由铁道部、江西省政府、中国银行及奥脱·华尔夫公司各执一份。(1)

铁道部代表曾仲鸣

江西省政府代表萧纯锦、吴健陶

中国银行张嘉璈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3月14日

中国银行及德国奥脱·华尔夫公司草约

中国银行(代表本行及银行团,以下简称银行)与德国奥脱·华尔夫公司(代表本公司及其他德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立草约如后:

一、为建筑自玉山至南昌之铁道起见,业经国民政府铁道部、江西省政府及中国银行订立草合同,该草合同作为本草约之一部分。

二、该草合同规定由银行垫付现款八百万元或其相等之金额,由本公司借给价值八百万元之铁路材料,包括路轨、车头、车辆、铁桥等等,或其相等之金额。

三、该草合同第一、二两项规定之公债所收本息作为银行与公司共同所有,按照下表所列日期、数目,分期拨还公司之材料垫款。

二十三年6月底 拾陆万贰千元

二十三年12月底 拾陆万贰千元

二十四年6月底 陆拾贰万五千元

二十四年12月底 陆拾贰万五千元

二十五年6月底 陆拾贰万五千元

二十五年12月底 陆拾贰万五千元

二十六年6月底 陆拾贰万五千元

二十六年12月底 陆拾贰万五千元

二十七年6月底 玖拾贰万五千元

二十七年12月底 壹百柒拾陆万零柒拾陆元

二十八年6月底 壹百捌拾捌万元

二十八年12月底 还清余额

倘公债本息基金有不敷时,上列各期付款数额应照银行实收债款本息数目,比照应收数目比例减少之。上项不敷之数补付时,仍按照比例分配与银行与公司。

四、公司所供给之材料,其价格应为最克己之价格,由浙赣铁路公司与公司双方将各种主要材料如车辆、路轨、桥梁等等之需要数量规定后,即将价格共同商定。上项材料需要数量清单应于本草约成立后三个月内交与公司之驻沪代表。此项购料详细办法,另订合约规定之。

五、所有材料由德国船公司按照他国船公司所开同样最克己之运率承运,其运费由银行代付,作为银行垫款之一部分。

六、如本草约施行后,有关系各方面均认为满意时,公司得于将来根据银行与铁道部及江西省政府所订合同第五项之规定,享受展筑路线时供给材料之优先权利。

七、草合同第七项规定之担保品,银行以其代表银团及公司之保管人之资格代为保管,保障合同条件之履行。如有盈余拨还借款本息时,以三分之二归银行,三分之一归公司。

八、自玉山至南昌路线或其展筑之路线各项工程,如需外国公司投标时,柏林之Julius Berger Tiefbau Aktien-Gesellschaft公司得参加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之下享有优先得标权。

九、公司因本合约之施行而在华发生之银行交易,应委托中国银行办理,再由中国银行与上海德华银行平均分任之。

十、本草约一俟包括上述各条文正式合约成立后,即行作废。正式合约一俟本草约第四条所规定之材料数量在四百万元或其相等数之价格确定时,开始有效。

铁道部代表曾仲鸣

江西省政府代表萧纯锦、吴健陶

中国银行代表张嘉璈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3月14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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