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澄对时闻社记者谈话并呈复铁道部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76页(1618字)

【事件内容】:

(问)闻贵局长以私订借款,中日文义不符而免职,部委谢宗周继任确否?

(答)敝局与日商华昌公司,商订借款合同,系奉部令签订,并无中日文义不符之处。部令免职,派谢宗周继任,虽有是说,然谢局长并无接手之表示(1)

(问)借款合同既系奉部令签订,何故又斥为私订免职,其间经过情形如何?

(答)敝路经中政会议议决建筑,何局长奉孙部长令,积极筹划进行,故于中国银行团、美利洋行、法亚银行及华昌公司,皆有借款之接洽。将经法亚银行及华昌公司两家所拟借款草约,呈部核示。奉部长批,以法亚所拟条件无商量之余地,饬就华昌商改进行,其间经过数月之久,屡经遵批修改呈核,最后于7月31日孙部长在北平时,奉部长令,先行签订,再行呈部。敝局长事事遵照部令办理,乃签订呈部后,忽奉部令斥为私订,遂有免职之举。

(问)华昌条件如何。

(答)条件甚优。为吾国各路借款所未有,即一千九百万元,实足收款,不折不扣,不与闻业务、工务、机务,仅由资方荐举会计二人,以资稽核。十年后无论何时,可以全部或一部偿还。

(问)贵局长既因奉令办理,而忍受免职处分,亦有所表示否?

(答)敝局长已有声叙之文呈部矣。

(问)呈文内容如何?

(答)呈文亦不过声叙奉令办理,并非私订,当出示何局长呈文稿,照录如左:

为呈复事:案奉11月13日钧部密字第七二号令开:“查该局长违背本部长迭次批示,与日商华昌公司私签借款合同,已属越权妄为。该合同7月31日擅自私订,9月17日,方始呈报,迁延隐匿,尤为不合。查呈缴合同,中日文义,互有歧异;节经令饬限期取消,以资挽救。乃该局长仍未遵办,复于10月14日,将合同附件补呈。查该附件实为合同之最要部分,如果系同日签字,何以延搁于部令严饬取消之后,始行补呈?查该附件中日文义迥然不同,中文虽声明为草合同性质、而日文则并无此项声明,尤属荒谬。其有意蒙蔽,情节显然。似此种种谬妄,殊属有乖职守,着即免职以示惩警。此令!”等因。

查职局前奉部长谕令,与日商华昌公司磋商沧石铁路借款合同,迭将磋商条件,缮具中日文草约各一份,呈送钧部鉴核,节经遵批修正。呈奉7月31日钧部批令开:“呈悉!准将所订草约,先行签订,汇呈本部,以凭转呈国民政府核办。仰即遵照,并奉部长面谕草合同签订后,可先送太原阎总司令,阅后稍缓呈部亦可”各等因。奉此,局长遵照钧令即日向日商华昌公司代表市吉宣示批令全文,双方始行签订草合同及其附件。嗣又遵钧谕:将此项草合同,携赴太原,送与阎总司令阅看。中间往返耗费时日,始于9月17日,将草约各件,备文汇呈钧部,其时因附件遗漏,局长次日到部,面向连次长、梁参事声明遗漏情形,请俟回局再备文补送,当蒙许可,已于10月14日补送在案。此项附件系双方公司签字声明,本合同系草合同性质文件,并无译文,自无中、日文义迥然不同之处。总之,局长奉命商订此项借款合同,自始至终,事事遵照钧部批令办理,从未擅专,亦无蒙蔽。守法奉公,兢兢自持,乃竟未蒙钧部之洞察,严厉申斥,有若雷霆;虽属上级机关无上之威严,而下级机关实难堪此。公然侮辱,局长虽愚,同一党国公务人员,视人格信用为第二生命,将惟诉诸国家法律,借谋最后之保障。奉饬前因,认为非法命令,依法实不敢承。理合呈复,伏乞鉴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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