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铁委托经营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21页(922字)

【事件内容】:

满洲国政府与满铁间所缔结之北满铁道委托经营及借款契约,与本月23日北铁让渡签字终了同时由交通部发表如左[下]:

此次满苏两国间北满铁道协定,已签字完毕;北满铁道完全为满洲国国有铁道。先是,满洲国国有诸铁道的经营,认为交由多年在满洲经营铁道的满铁承担之为最适当而委托该社经营。从来为满洲国内铁道系统上惟一异例的北满铁道,若依旧委托满铁经营,则全满铁道方可成为一元的统一经营,不仅将发挥其经济的、技术的能率也可期望其在发展国内交通、促进产业开发上做出贡献。故满洲国政府此次仍与满铁缔结契约,委托满铁经营北满铁道。

今此契约要领如左[下]:

一、满洲国政府将北满铁道之经营委托于满铁。

二、关于满洲国北满铁道公债本利金并北满铁道由满铁贷与满洲国支付借款本利金,以委托经营利益金以充之。

三、北满铁道之财产及收入如前记(一)由满铁之借款本利金作担保,满洲国政府如前记(二),为北满铁道公债以北满铁道财产及收入为担保时,同公债之担保权对右[上记]满铁借款本利金之担保权有优先权除了满铁同意,北满铁道之财产及收入不得为本项以外之担保;

四、关于北满铁道从来之债务等,为使满铁处理支付事务,规定如左[下]事项:

甲、为北满铁道从来之债权债务,依满苏间协定第四条第一项由满洲国政府承继者(但自协定签字日以后,对退职之北满铁道苏联籍从业人员的各种退职金另做办理)与满洲国政府协议后,代满洲国政府于满铁以处理之,其结果所须支付的款项以委托经营收入金抵充之。

乙、关于北满铁道从来之经营诸请求不属于前项债务者,依满苏间协定于满洲国政府满铁协议后处理之;其结果所须支付的款项,以委托经营的收入,由满铁代满洲国政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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