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兹涅佐夫副理事长致李绍庚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06页(2382字)

【事件内容】:

敬启者,对于你在4月20日、22日的两封来信,谨做如下说明:

一、虽然你否认中东铁路为苏联所有、是苏联的财产,并断言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但中东铁路属于苏联所有一节,从来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这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并为各种文件和协定所确认。

因此,对于你以上所述,只能解释为公然企图撕毁现行协定,首先是撕毁1924年同苏联签订的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均以中东铁路是苏联资产这一不容置辩的事实作为根据。这两个协定规定了苏联政府自愿提供给中国政府的种种特惠,但丝毫没有触及苏联作为这条铁路的所有者的权利。

奉天协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本协定签订之日起,苏联方面同意,中国有权赎回该路”。该铁路可由中国政府“用中国资本以公道价额赎回之”。北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也明文规定:“苏联政府允诺,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试问,如果苏联不是铁路的所有者,中国政府怎能同意向苏联收买这条铁路?

正因为苏联是该铁路的所有者,在奉天协定第一条第七款和第十二款以及北京协定第七条中才作出规定,苏联作为该路所有者,在决定该路的财政问题时具有决定权。

苏联对中东铁路的所有权是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的基础,然而你却企图对这一基本事实提出怀疑,这使我深感不安;并认为满洲方面立意要撕毁这两个作为协定和共同管理这条铁路的基础的协定。

二、鉴于满洲方面的上述侵吞意向,最近产生并继续使中东铁路的正常业务活动复杂化和遭到破坏的冲突与误会就不问自明了,而且具有特殊意义。满洲方面因何违反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破坏中东铁路的直达运输,切断中东铁路与苏联各铁路之间的联络?因何在原属苏联的机车问题上扯谎和要求归还?因何在东线上停有更多的苏联车辆闭口不提,却毫无根据地谴责苏联铁路故意扣留车辆不放?所有这些问题,都不问自明了。

至于日满当局占领中东铁路码头,抢夺货车及铁路设施,日满军警干涉铁路的行政技术领导,对在中东铁路供职的苏联工作人员采取令人忿怒的暴力等节,就更勿须多谈了。

三、我在4月10日给你的信中已据现行的契约,就苏联拥有直通过境运输权利一事做了详尽的说明。

东清铁路建设经营契约第十条规定:“凡有货物、行李,由俄国经此铁路仍入俄国地界者,免纳一概税厘。惟此项货物,除随身行李外,该公司应另装车辆”。在中东铁路章程第三条中,关于这种通过权利写的更加明确;道:“凡后贝加尔及南乌苏里铁路两面来往开行之各等车辆,中东铁路均应全部接管照原定地点转送,不得迟误”。

上述章程、契约的一些条文,证明我在4月10日的信中所作的声明有充分的根据,同时也使我主张迅速缔结中东铁路和苏联铁路直通运输特别协定。

你企图曲解中东铁路对苏联铁路所承担的这些义务的真正含义并否认苏联沿中东铁路的直通运输权利,这不外是反映了无视现行国际协定的满洲国的态度。对此,我想断然声明如下:你我均未被授权修改现行协定及条约,更不要说废除;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协定及奉天协定,……根本没有讨论的余地。

四、同时,我还要断然驳回你对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的所谓片面非法的行动的指责。

在任何问题上,你都找不出证明铁路局局长有此等行为的证据。你更无法否认和后贝加尔铁路的直通联运是在你安全清楚和同意下进行的。

铁路管理局局长最近几年在军事事变和自然灾害的条件下的活动,应当得到所有关心中东铁路正常业务活动的人的高度评价。满洲方面首先应当对铁路管理局局长表示感谢,因为他通过自己对铁路的领导,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为使这条对整个地区极为重要的铁路线免遭破坏和瘫痪做出了贡献。

五、关于车辆和机车问题,我在4月20日的信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你指责似乎苏联方面回避回答机车问题是没有根据的。相反,苏联方面从这一问题刚一产生时起,就一直坚持我在1932年4月7日中东铁路理事会议上声明的立场。

现在,我就此问题作出充分说明已经时过一年;满洲方面为了给撕毁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制造借口,竟突然故意地重新提出这一问题,我对此不能不表示抗议。

六、最后,我必须提醒你严重注意:由于你企图通过否认苏联对中东铁路的所有权和直通运输权以及切断中东铁路与苏联铁路的正常联运,使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失去效力,你就已经使有关共管中东铁路的国际条约遭到破坏。

我不得不完全重申我在4月10日和4月20日信中所提出的要求,同时希望驻中东铁路的满洲国代表能和苏联一样,关心中东铁路的正常营业活动,并严格遵守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放弃任何破坏和撕毁这两个协定的企图,而共同进行工作。满洲国政府自已对这两个协定在1932年3月12日致苏联政府的照会中,也不得不承认承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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