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公会、教育会、农会分呈东北政委会、黑龙江省政府和东北交通委员会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77页(2407字)

【事件内容】:

平讯:旅平黑江同乡中昨接江省法团快邮一件,内述日本满铁会社利用大连曾某,假所谓兴利公司之名义,托词某某等大老储于大连日本各银行巨款,因其人或已物故,或被通缉,银行方面以此挟制,不予支付,必须倡办实业,方允支给。乃由曾某出面,向江省嫩江等县一部分绅商,接洽修筑依(依安)、拜(拜泉)、齐(齐齐哈尔),嫩(嫩江)、黑(黑河)等处铁路。该各县绅商,一时失察,受其愚异,闻已与曾某成立合同。此事黑幕重重,关系国家主权,江省存亡。全省人士,为之大哗,特由江省律师公会、教育会、农会等三团体,分呈东北政委会、江省省政府、及东北交通委员会,揭穿内幕,严重反对。兹将呈文原文录下。

呈为依、拜、齐、嫩等县,欲与兴利公司订立合同,疑点甚多,恳请严予拒绝,以维国权,而杜弊端,仰祈鉴核事。

窃维铁路为国家命脉,关系至为重要;兴筑虽宜积极,办法切须慎审。江省强邻逼处,伺机而动,凡有可以施其诡谲伎俩者,无所不用其极。一或不慎,坠其术中,把持利用,危害国权,追悔前失,夫岂有济!远如中东、南满,近则吉长、吉敦,覆辙昭然,可为殷鉴!国人方痛心疾首,挽回乏术。今后无论官筑、民营,对于股款,断不可再容外人驰骋其间。乃近闻嫩、拜等县一部分商民,倡修依、拜、齐、嫩各路,与所谓兴利公司之曾某(即曾谿然),订立包修垫款合同,不惜以严苛之条件,借重于来源不明、诡谲空洞之款项。其中疑点甚多,危险至大,倘予承认,必至表失国权,危害地方。利害所关,不容缄默,谨举理由,敬请明察。

一、此项垫款来源不明。查该垫款,据曾某声称,系某某等大老存储于大连日本各银行者,然究系何人所有,曾某既不能明白指出,漫谓某某、某某,且所指出之人,又复前后异词,自相矛盾,来源不明。疑点一。

二、支款方法不近情理。又据曾某云:储款者或被通缉,或已物故,或因投资国内,俱为没收;或存款当时订明非本人不能支取,继承人有无此权,未曾明订;银行以此挟制,不予支付,必须倡办实业,方允支给云云。按帝国主义者对我侵略情形,彰明昭着,尽人皆知。我若兴筑铁路,实增殖国力,于彼大有不利,彼纵至愚,绝不至此,为添翼,情理所无。疑点二。

三、负担如此巨款,曾某无此信用。据曾某到处宣称:该款为数至巨,欲修何路,均可垫借。故依拜、安泉继之以齐嫩、嫩里,此外凡有兴筑,尽可订借,其为数之巨可以想见。如此巨款,大连寓公未必能有,即令有之,而谓悉能委托于奔走满铁之曾某,为之出名负担。曾某为人,能否有此信用,不问可知。疑点三。

四、合同上之限制不能拘束外人。详查合同内容,借款当事人亦未尝不疑其为变相外款,而思力加限制。故依、拜所订之合同草约,一则曰:双方负责人及承继人以中国人为限;又一切抵押品及担保品不得转让或抵押于非中国人。再则曰:乙方对于甲方所投垫之资本,如含有非中国人之资本,因之而发行及政治兴味时,甲方得当请官府没收之,或由甲方自行处理。以为如此限制,外人绝不敢投资,不至为所愚弄;即令外款,我亦有法处置。殊不知此种限制之拘束,效力如何,全视国力为转移。某国处心积虑,对我江省铁路亟思染指,求达目的不择手段。况细核合同内容,并无实款,不过利用某会社为之变相包办。转辗相移,终必将此种债转至该会社,将来图穷匕见,假面揭穿,如以强制力行使债权。试问以吾国今日之政府,能否有力拒绝,遑论没收;此中复有复杂关系,尤不能轻于承认也。疑点四。

五、合同内容过于严苛。查包修伊、拜支路垫款合同草约,对于甲方之限制,至为严苛,如监视会计,增加利息,以全路动产及不动产并全路运费百分之五十为担保。过期拖欠,在担保部分派专员监视全路。开车后,承包一切工程之优先权。层层限制,种种束缚,无非欲操纵把持,使铁路不能获利,必令无力收回,以遂其垄断自私之阴谋,而使辗转以归某国掌握。且立正式合同时,甲方(即铁路方面)自公司首领至干部主要人员,以及该镇农商会会长均须签名盖章,乙方仅由曾某签盖。至谓取具殷实商保,试向如何殷实,有此担保资格?况详查全文不过规定如何包修,对于款项,仅云预备半数调验,始终不能至中国人之手。如此严苛滑稽合同,宁足以昭大信,危险万分,毫无把握。疑点五。

六、兴利公司根本无据。订立普通工程合同,犹须详察对方是否有此实力与信用;况包此巨工,需此巨款,关于国权民生,对于对方更应详细审察。所谓兴利公司者,其性质如何,资力如何,是否依法组织,照章立案;乃当事人对此漫不加察。仅凭曾某如簧之舌,遽与法律上,事实上毫无根据之兴利公司订立关系重大之合同,亦何轻率乃尔。倘该公司背境为某会社(按指满铁会社),曾某代表公司,即无异代表会社。将来水落石出,试问当事人将以何法拒绝?是兴利公司根本既属空洞,合同内容无非该公司包办。进一步言之,本无所谓公司,实则曾某一人包办;虽合同订明一切材料由甲方指定,惟既由曾某代购,即不能限制其从中剥削,结果不过予曾某及某会社之中饱而已。疑点六。

综上六端,已是证明此事内幕,以某会社为背景,以曾某为傀儡。盖明知国人对之深恶痛绝,以某国名义必遭峻拒,利用我亟欲筑路之社会心理,乘隙而进。直接愚弄我人民,间接愚弄我政府。果予承认,实无异将江省路权拱手而献诸敌国。利害切肤,不容恝漠;与其遗误于事后,莫若防范于机先。为此披沥上陈,敬请钧会当机立断,严予拒绝,以维国权,而杜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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