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北京公使馆武官致陆军大臣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61页(1028字)

【事件内容】:

张作霖曾答应山本社长,关于就铁路建造事宜备之送国务院审议一事,业已暴露秘密,万事皆休,故已停止进行。

昨日町野、江藤两人携带上述文件,直接要求张作霖签署;张作霖颇感不安,急忙请杨宇霆前来,小官亦在场。杨宇霆以初次得见该文件为由,倾吐了种种意见,竟声言虽然张作霖业经应允,但此事非大元帅所能专断。经町野、江藤竭力说明,小官亦乘机插话,改正了该文件中某些条款,结果说服了杨宇霆。本月15日,町野、江藤又携带该文件抄本会见张作霖,张作霖亲笔写个阅字(大元帅批准公文的惯例是自书阅字),以为同意之证据。最初告知杨宇霆时,惟恐话不投机,造成障碍;曾取得张作霖的谅解,除有关利息一项外,均由张作霖独自决定。上述各节杨宇霆业已知晓。原案虽稍有修改(原意并无何改变),此项文件更具有了现实性。

经协商确定最后文字时,标题只写上“协约”二字,其要点如下:

[“协约”略,见下件。]

对前此报告的内容,进行变更的主要之点是:

一、必须修筑的铁路线减为五条;

二、删除在新铁路线上主要车站开设商埠地一项(对此项问题,张作霖、杨宇霆虽然并不根本反对,但因事关管辖问题,不宜列入铁路协约之内,故删除之);

三、删除营业监督一项。

上述情节,须根据此次我政府的命令,即由芳泽公使签订铁路建设大纲,由山本社长付诸实行。

此外,将上述协议最后变成政府间的正式协约,尚有可能遇到一些麻烦。吉林、奉天当局同满铁之间订立细目协定时,亦将有相当困难。然而,此次得以订立此项满洲铁路大纲,无论如何实乃国家之幸。上次电陈已取得张作霖承认证据的协约文件,现正由町野交涉中,估计至迟在16日晨会有结果。

关于铁路一事的长文电报暂止于此。关于本件,当事人希望保守绝密。并且,电文中为了详述情况,恐有不少欠妥文字,希对外部保密;如有必要作内部通报时,特请斟酌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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