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同三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43页(386字)

【事件内容】:

(一)江西南浔铁路有限公司于中华民国元年7月8日(明治四十五年7月8日)所借之五百万元及民国三年5月15日(大正三年5月15日)两次续借之二百五十万元,本年6月即届还本之期。今议各展缓五年,每年还本还息之数另列一表,并根据中华民国元年7月8日(明治四十五年7月8日)所订借款合同第七条所规定,东亚兴业会社可以随时稽查款项用途等情,由东亚兴业会社推荐会计顾问一人、工程顾问一人,由南浔铁路公司委用。倘该员不称职时,得由南浔铁路公司随时辞退另委。

(二)南浔铁路公司每年直接及间接收入保息专供此项债款利息,不得另作他用。

(三)南浔铁路公司在五年期内自筹款项,陈请地方官厅及交通部核准延长南萍路线或他相当路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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