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沪江西同乡会通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34页(1037字)

【事件内容】:

省议会、总商会、教育会、农会、工会、警察学会各界联合会、各县旅省同乡联合会、各省同乡会、各公团、各报馆鉴:

南浔铁路债期已届不可复延,有倡部办之意者。今部穷如洗,卖路之外,别无方法;而此路借款已多,卖无可卖,故迭经请愿,部不肯收。然当此自治实现时代,吾人亦决不能以省内交通,待诸部办,是部办已不成问题。

或又有主张破产者。然因国际关系,恐不能如是简单毕事耳!或又有主张责成该路责任者以私产偿还,衡情酌理,此辈食路而肥,实应如何[此?]办法。惟姑息之仁,为我国人特性,一言痛创,矫舌不下,则此种办法,又为事实所不许。无已,则惟有将此路收为本省公有。其进行之方法如下。

一、清查账项也。该路究竟外款若干,公股及私股各若干,积年亏损情况若何,亏损是否为正当原因,公同查核处理。

一、收回旧股也,旧股以数十万之股权,撑千余万之架子,说者谓公司愈亏本,则股东(指在局操纵者言)愈赚钱。故公司之亏本,即谓皆掯入该少数股东之腰囊可也。此项私股,若不撤销,既无人肯加新股以填已过[往]之亏空;又决不能任彼等招摇,以酿本省之大祸。且实与公有办法,根本抵触;故惟有将此项私股,准照市价,扣成实价,改给本路债票,实为仁至义尽之办法。

一、组织共同管理局也。此路除公股当然[归]公外,债项已移归公家管理;私股又由本路给与债票,则路产自然全为公有,即应由各法团各公团,或各县选人组织共同管理局;将来俟自治成立,另行简便之法,实无不可。

以上收归公办之法,有怀疑之点二,亦应解析。一或疑有不能担此大债也。则当答以国际关系,万难推诿,吾人只能悔从前之过于放任,决不能长此旁观,故除甘心让此路归于外人外,无论如何,有不能坐视不理也。一或疑私股东之不肯改给债票也。则当答以国家主权及公私之关系,当然可由有司依法律强制执行,不能听其强据也。

以上所述,为根本解决之大体,至于进行细目,自应公同斟酌。今事急矣!若徒为迎张送李之计,安知来者之必胜于今?憧憧往来,无非食路之,吾人真不欲过问矣。是否有当,请公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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