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黑辛迪加协议(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30页(1955字)

【事件内容】:

序言 俄亚银行和横滨正金银行决定以俄亚银行与中国政府在1916年3月27日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合力建筑、经营滨黑铁道;为此,上述两银行组织一个名为“滨黑辛迪加”的组织。俄亚银行根据[1916年3月27日的]协议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这一辛迪加。

Ⅰ.本辛迪加存在期间,从本协定签字日起,定为五年(2)。如果到了期限,这个组织的目标未及完全实现,两银行基于相互协议可再予延长。

Ⅱ.辛迪加的总部设于巴黎俄亚银行内,其执行机关的理事会由两银行各指定一人共两人组成之。

……

Ⅲ.理事会任命的俄亚银行的一名代理人,代表本辛迪加与中国政府进行一切交涉。他在本辛迪加的建筑及经营滨黑铁路期间,在北京,以及在东北与地方当局处理、实施进行活动。该代理人的活动与横滨正金银行代表协商进行。

Ⅳ.所有材料等货物,尽可能地在辛迪加的组成银行所属国均等地采办。……一些职务须任用外籍人员时,根据本合同附件Ⅰ特别协议,也按同样原则处理。关于滨黑铁路合同第十六款规定的佣金,俄亚银行以处理本辛迪加的业务,将得到3.5%,横滨正金银行,则收取1.5%。

Ⅴ.巴黎的俄亚银行集中管理本辛迪加的财务。

一般说,组成辛迪加的两银行均等地从事财务服务,包括资金的存储和汇兑,以及在需要这种服务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

……

Ⅵ.考虑到市场形势,一时不可能在俄国发行债票。借款的首次债券,由俄亚银行在哈尔滨上海发行;如果可能,由横滨正金银行在日本发行。横滨正金银行对俄亚银行的分支行将给予支持。

Ⅶ.两银行不对中国政府负责,相互间接受同额公债的发行。……

Ⅷ.为促进测量线路,本辛迪加银行约定向中国政府预支三十至四十万元或与此相当的金额,以均等比例支付之。……

Ⅸ.横滨正金银行同意,在俄亚银行与中国政府谈判,谋求后者同意对滨黑铁路借款合同由于达成了滨黑辛迪加协议必须做出的修改中,采取一切办法给予支持。

Ⅹ.本辛迪加将请求[驻华]俄日两国公使给予支持,并通过他们把滨黑辛迪加的组成及其目的,告知中国政府。

Ⅺ.如果东方汇理银行决定加入本辛迪加,将根据本协议附件所规定的条件邀请其参加。

Ⅻ.如果两银行之间对本协议的解释和实施发生分歧,将由各该银行委派的仲裁者,进行仲裁来解决。

如果两位仲裁者的仲裁犹不能解决分歧,他们根据相互协议指定一位公断人来做出最后的公断。

这件协议并附件Ⅰ、Ⅱ、Ⅲ由上述两银行互相验证授权证书后于1919年6月14日签订。

[签名,略]

附件:Ⅰ

组成本辛迪加的两银行协议,在滨黑铁路的建筑和营业期间:

总工程师和行车总管任用俄国人。

会计主任任用日本人。全线开通后,会计主任由在市场上发行多数公债的银行所属国国民充任;如决定由俄国人任会计主任时,副职须聘用日本人。

这些部门由外国人担当的其他高级职位,技术部副职应任用日本人,会计部副职应任用俄国人。

所有其他须任用外籍人士的职位,将由组成本辛迪加两银行国籍者均等分配。

附件:Ⅱ[略](3)

附件:Ⅲ

组成本辛迪加的两银行在日后将研究创设工矿公司,并指示他们在中国的代理人,选择时机,向中国政府提出在滨黑铁路沿线区域内让予以开采木材、矿藏等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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