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会铁路督办权量呈交通总长高恩洪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13页(341字)

【事件内容】:

窃以吉会铁路正式合同继续讨论一案。前于8月30日开具节略,连同日本所提之新案译文呈请核示。奉钧批仍照八年7月1日最后之正式议案进行,否则只好暂缓开议,译件存等因。遵即切商日本岛委员,嘱其代达公使商定见复去后,兹据牛岛委员复称:此事已由公使电询日本兴业银行。接据复电内称:本邦经济界之现状与大正八年岩佐珵藏所提案交涉之时大有变化,即就中国现状而论,比之当时更为不甚安定。今日订定正式合同,如不将运输、会计两主任条项规定其中,欲募集公债全属不可能之事。中国方面如无照小野英次郎所提案(即新案)交涉之意思,似无交涉余地云云。似此日本方面主张照新案开议,其意已决,应否遵照钧批暂行缓议,抑应如何回复之处,伏乞钧示祗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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