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日本三银行代表岩佐珵藏与曾毓隽谈话问答要略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10页(795字)

【事件内容】:

岩佐谓:当日所订预备合同有不备之点,银行团为使投资者相信起见,不得不请求将运输、会计二主任订定用债权国人以坚公债之信用。前次会议未得贵处委员之同意,银行团之责任上已无法可以经理公债发行,致合同无谈判之余地。

总长对代表所说认为无甚理由,谓:若舍本团[国?]专门人才不用而用外国人,是不惟开他路将来之恶例,且使政府立于受指斥之地位。至于公债信用则京汉线为赎回外资之路,津浦线为借款建筑之路,均有公债发行,并无以运输、会计等职权为担保信用之举。即使将来便宜上于会计方面用一日本人,容或有之,然究属中国之自由,不可以明文规定。

代表谓:以合同性质论,议订正式合同时,则预备合同当然失其效力;且预备合同中明订有六个月内之条项。此时六个月期限已过,所有者仅垫款之债权,总长对于此事有何办法。

总长云:日本政府如愿取消宣统年间所订关于吉会之条约,则中国政府除偿还该垫款外,别无问题;不然,即使贵银行团不能经理该项公债,或有他之资本家亦未可知。

代表云:总长容有误会本员之意,系欲问预备合同期限已过,正式合同业已中止,是否将预备合同之期限延长?

总长云:银行既知期限将届,何不早为之所?现既逾期,非敝处有意宕延。至于对于垫款办法,如日本政府承认取销根本条约,则偿还亦并不难。否则,垫款此时当不生偿还问题,仅付利足矣。

九年[1920年]5月1日,代表岩佐函部,声明正式合同虽经会议,尚未成立,暂行停议。此后视适当时机务必从速继续商议。6日,部复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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