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次长代理部务陈箓致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53页(387字)

【事件内容】:

去岁12月间准贵公使面称,自流井盐商某某数人,拟借日本款项,修筑自流井至富顺之铁路,与本国甚有关系,特为询问等语。当经本部咨请交通部查明见复在案。兹准复称,此案前据该公司创办人刘延桢等遵照民业铁路法规定各项程序,呈请修筑四川自流井至富顺县铁路,并呈验股款,迭经本部审核发给暂准立案之执照在案。准咨前因,当经批令该公司取具确实保证。兹据来呈,切实声明,并取具四川同乡京官四人保证书,声明该公司所有股款,纯系招集中国商民及各界人士公认,并无拟借外资和招外股情事前来。查该公司从前呈送之股票式样内曾有不得让卖与非中国人之规定,现又取具同乡保证,所称谅非虚伪。现拟于发给正式立案执照以前,再令该公司呈明,将来倘经查有私借外债或私招外股情事,即将该公司产业由政府没收,以杜纠葛,咨请查照转复等因。相应据情函达贵公使查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