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了解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08页(814字)

【事件内容】:

一、照本协定第一条应行移交之铁路财产,包括现在铁道部所属之一切财产(即由民政部、陆军部、递信部及其他移管之地皮筑造物房屋等均在内),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民国十二年3月中应交之川崎造船所定造之机关车价已包括在铁路偿价之内。

三、照本协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因经由他银行汇款而有无故延迟,及不能在支付地实行交款情事,以后必经由横滨正金银行青岛分行及济南分行汇付。倘上述之横滨正金银行分行有同样延迟及不能施行交款情事,以后应当由他银行汇付。

四、日本主管铁路之当局所订合同契约,将来应行继续与否及其他相关问题,应由双方准备移交接收委员会解决之。

五、胶济铁路日本管理期内所有一切金钱上债权、债务,于移交之日尚未清了者,均由日本方面负责清理。

上项所述之金钱上之债务及订约人之保证金、押款、租金等之处理方法,由中日两国移交接收委员协定之。

六、铁路移交期内收支之处理及业务经营之方法,由中日两国移交接收委员协定之。

七、(一)中国政府声明对于胶济铁路现用职员,中国希望当用者,应于移交事务开始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并于各职员在职办理移交事务中从速决定。

(二)中国政府对于因前项选择结果而离职之职员,中国政府于其离职时一律给与一个月薪俸。

(三)铁路联合委员会协定,凡铁路移交后,即须实行之。更换职员详细办法,由中日两国移交接收委员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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