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评价分委员会报告概略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04页(4377字)

【事件内容】:

日本委员方面于今年8月间陆续提出胶济铁路在日人管理期内(即自日人接管日起至十一年3月底止)各项永久增修之目录,计分土地、建物、营造物、机械、车辆、工场、未成品、复旧什器、备品、贮藏品九项,共日金28 189 210.75元,另加附属财产如学校、病院之土地房屋等计日金797 994.341元,总计日金28 987 206.816元。当时由第二部中日委员会将该项永久增修目录移交铁路评价分委员会审核。吾国评价委员方面佥谓永久增修之解释及范围,条约中既未明定,自应双方预定,庶审核有所根据。遂由吾国方面提出永久增修之原则如下:“条约内所称永久增修,必须增进原有物力或减少营业经费,按照世界铁路会计原理,承认为资本支出者。前项改良及增加必须有永久之性质且对于机械或地点上有固定之位置而又具有继续之价值者”。该原则除“固定”意义双方意见稍有不同外,余各无异,当经第二部中日委员会受理。

吾国分委员会方面遂根据该原则并就铁路会计原理订定应用条例,将所开目录与原单原账逐项细核,分别资本、营业并沿路实地调查以定去取。吾国委员方面以日本原提价格仅截至十一年3月底止,而评价开始已在9月,其间当有增修,故请另提自4月1日至9月底、十一年上半年度各项增修之数,俾评价较确,免接收时再费时另评。而原提之数经吾方查问,日本方面又多追加、减除之处。故此项另提之增修及加减之数,截至9月底止,连同原提数目,合计日金27 046 622.66元。今就吾方审核用款性质及实地调查所得,截至9月底止,计银4 463 012.179元,日金4 845 568.408元。以九年度至十一年度各该年度兑率,分别将日金折合银元共合银8 670 002.459元。与日人所提实数(截至9月底止),相差过半。其主要原因,开列于后:

(一)金银换转之不合 查胶济路在日本管理期内大正九年度以前,系以银元为本位;大正九年度始改用金本位(该路年度系自4月1号起至下年3月底止)。故该路各项收支,自四年度至八年度均系银元,九年度以后则用日金。条约中即规定以实费之数偿还。则九年度以前增修实费之数,中国自应按银数偿还。今日本方面所提出之铁路财产增加目录,除材料日金以二元合银一元折算外,对于九年度以前各项增修之银数悉按各该年度之平均兑率折合日金。此种办法用于会计无不可,因以作价则有未合。查六、七、八三年,金价逐低。该路于事后强为追换,致日金价额无故增加。此金银换转之不合者一。

又该路于九年度改用金本位,对于结存材料银数,均按日金二元合银一无转账。嗣后日金逐涨,而该账各价始终未加修正,其结果遂至九年度后永久增修之价值亦缘材料之虚价而大见增高。此又金银转换之不合者二也。

故此次评价,凡九年度以前之增修悉照原账以银元数列入评数,九年度以后之增修则以按照原账以日金列入评数。惟为计算一律计,且银元为中国币制之本位,该路在中国领土之内收付又多以银元,自应将日金数以九、十两年度兑率折合银元以期划一。

(二)管理费不应摊入资本账内 查日本提出之铁路财产增加目录,对于工务之永久增修除实费外每元另加管理费自一角一分至一角九分不等,而电信方面则又另加“定佣”(即长工薪金),其数目尤不一律。至工场账系采用“工率”制。所有机务上永久增修之工资,包括各项工场管理及维持等费,除工料实费外,约每一元另加此项管理及维持费一角七分。查管理费在已经开始营业之路,按照会计通例,悉由营业项下开支。因该项费用之增减初未尝与财产增加有直接之比例也。

(三)备品什器(即家具装设品),不应作为永久增修 查日本第三项修正提出之什器备品目录计共996 877.94元,细查单内所开,除自动车六辆、小轮舶一艘及闭塞机全系可做增修外,其余悉属普通家俱,或移动机件,且为数多在2 000元以下。在已经开始营业之路,当做营业支出。按诸各国铁路通例及规定原则,皆不能做永久增修。

故此次评价仅将自动车、小轮船及闭塞机三项,列入评价,其余做营业支出。

(四)新小工程不能作为永久增修 查铁路告竣以后,逐年均有销毁、拆旧,而事变时产业中多有流入不适用者。此种产业之折阅,虽经极力维持相当折旧,而其间多为计算所不及者。故各国铁路通例,对于新小工程均作营业支出。我国国有铁路经各专门会计家之研究,内审中国铁路之情形,外参各国之通例,规定凡2 000元以下之新增修,一律作为营业支出。本年统一铁路会计会议,各路会计处长犹以所定2 000元之数为过少;由沪宁洋账总管提议增至4 000元。良以铁路之无形损蚀至多。无论如何折旧,如何维持,至多不及财产原价之八成五。对于细小工程,不能多予限制,以期财产价值之确实。今日本分委员会对于2 000元以下之增修不做资本支出,虽几经磋议,尚未能完全同意。现查日本所提财产目录零星琐碎自数十元至二千元之小工程,皆认为永久增修,按诸通例原理,皆有未合。故此次评价凡在2 000元以下之新小工程,概做营业支出(为计算便利起见,自九年度起则以日金2 000元为标准)。

(五)“改造”“更换”不应作为永久增修 查“改造”、“更换”类属维持性质,按照各国铁路通例,悉做营业开支。如发生改良,亦仅以原值与现值相差之数作为增修。今日本所提目录凡“模样替”“移转”之工事,皆属改造,均做新增,实有未合。且“废弃与更换”相提并论,其措置多有未尽是处。譬如以七十五磅之钢轨更换原有六十磅之钢轨,在会计通例仅将十五磅之价值作为永久增修;而此次日本方面则以原有六十磅钢轨作为“废弃”,拟由德遗财产内扣除。其七十五磅之钢轨则作为新造。查会计规定所谓“废弃”者,系指该项产业完全废弃不用之件;如拆毁不适用之房屋等。若易旧换新,则明系“更换”,当然不能做“废弃”算。就更换钢轨论,应将加重之十五磅作为永久增修,其余六十磅只可作为“更换”,不应作为废弃。此次评价凡增修之实有“更换”性质者,一律作营业支出。

(六)复旧费不应作为永久增修 查日本提出之铁道复旧费计日金321 487.778元,计分(甲)(乙)二部。甲为临时铁道联队时代(三年秋至四年3月16日止),因战事水灾之修理费计共日金122 960元。此项修理费多为临时性质之建筑,既无细账可稽,且为军事占领期内之军事费用

,自无责中国偿还之理。(乙)为山东铁路管理部时代(四年3月17日起)之复旧费计199 527.778元,其间除水害修理费136 238.858元,完全属于维持性质,不应做资本支出外,其战事复旧费中除普通修理费外,其余因战事破坏之复旧费实仅28 218.47元。查华会会议纪录中之协定条约第十六条所谓“对于青岛对为日本作战直接所致之任何损害,日本政府不负责任”者,细绎文义精神,盖为战争损失为公产中之炮台等日本既不负交还之责任,则决无日本政府不负责而中国政府反须负责之理。今日本因恢复行车状况以遂营业之利,则此等复旧费用按诸情理,当然由营业项下支出。故此次评价所有复旧费用概不列入资本。

(七)工场未成品之减少 查截至本年3月底,工场未成品原提1 073 640.33元;至9月底,一部分之未成者已经完成,应做增修者业已列入增修账内。所余之数,仅462 617.262元,而细查该数内可作为增修者,仅十六万有零,与原提3月底数目相差约90万元。

(八)贮藏品(即材料)之折减 查贮藏品截至11年3月底,共存3 970 856.129元至本年9月底,存3 365 438.396元。惟在八年度末,全路结存材料,计银——1 928 961.574元以二元合一元转成3 857 923.094元。此项转换之不合,已于第一条内详叙。今因八年度存料换转之更正,又除去各车站、各车辆、事务所,计理课之小出仓库,港湾事务所事务员、养成所,学校病院之零星材料及其他应行减除之数,截至今年九月底,应行付价之材料仅267 087.652元。

(九)土地之存疑 查土地原提669 169 574元内有610 195元之土地系由民政部转入铁路者,无契约细账可稽。闻系填土费用,且包括土地估价在内。该项土地关系公产,应否做路产。评价自须另行审核,故暂不列入评数。

(十)“委托”、“引继”、“买收”财产之存疑 查“委托”“引继”及买收财产,共计金114 551 300元,银178 123 704元。多由民政部转入铁路者。仅有清单而无细账,应否做路产评价,尚待另行审核,故不列入评数。

(十一)递信部建物之另评 查递信部各项建物计金80784 823元,银101 733 433元,虽列入铁路账内,而事实上尚未移交铁路管理。此项增修既非路产,自当由公产分会处理之。故不列入路产评数。

(十二)学校、浴场、洗面所及日式房产等之折阅 查上项房屋,中国接收后,凡日式浴场、洗面所完全不能适用。日式房屋内多须改造,或须恢复原式。学校或须移做别用。其继续价值,当然减折,分别将来用途量为折阅。

以上各项仅举其重要者。至分节细目具见另报,并将原提各项一一列入评价单内,分别资产营业逐条注释,当能了然。

至德遗财产,自日人接收于兹,中经八年之久,消耗折蚀,自不待言。条约中既声明以路产之实值相偿还,则德遗财产现实之实值当不如八年以前,应予折旧,自无疑义。且路产经营利归日有;则路产之折旧损蚀,当然不能由中国担负。

再,德国遗留财产,多有废弃者。除一部分已按照上开第五条做更换处理外,其余废弃之财产自当由德国遗留财产内减除。俟详细审核后,与德国遗产折旧数目,同时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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