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铁路外债案的新闻报道(八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78页(5061字)

【事件内容】:

其一

东方通信社17日北京电。钱总理依英美两国政府之建议,将提出统一中国铁路外债案于巴黎会议;但在巴黎之交通委员,以英美两国之意,欲将中国铁路置于国际平均投资之下,直将中国铁路视做一种之战利品,故竭力反对此议。同时,北京政府部内之有力者接得此种消息,亦非常反对。于是钱总理遂于前日电致巴黎,命停止提出此案。徐总统关于此事,不日将邀集与路政有关系之有力者,从长商议善良方法。

(《统一铁路外债案》,《民国日报》1919年2月18日)

其二

近日外交委员会,拟一全国铁道统一计划,大纲有三。(一)所有以前借款之各路,由中政府发行一种新债票,换回旧债票。(二)所有全国的铁路,无论已筑未筑,另设一个管理委员会,聘雇英、美、法、日、俄等五国人各一人为顾问,各路建筑上、管理上需要人材,先集中国专门人材,可参用外人,并注意于中国铁道专门人材之训练;至训练成熟时,即以是加入各机关,以代所雇外人之职务。(三)运输全权仍在中国,此种计划于吾国实为有利,若依是以行,可以破特殊利益之根盘。

……

又一函所述,与上述略同,惟其所举办法略异,兹附录之。

铁路为一国领土之延长,路权不能自主,实于国家独立有绝大之危险,为我国计,最上之策,莫若将国中各路外债筹还,俾路权早日恢复,势力范围早日撤废;诚能如是,实为国家之福。然以我国财力及外交现状观之,此层自难遽行办到。

……

以上系西人方面传播之办法。

惟据某方面所言,个中真相,却不如是。据云,目前所拟办法:(一)在交通[部]之外,设立一种统一铁路总机关,仿照日本铁道院办法,内置督办一人,以交通总长兼充督办,其下置委员若干人,各债权国各出一人。(二)前此所有各路借款债券,一律收回,改发新券,一撤某路借某国资本之界线。(三)管理运输之权,仍归中国自主。

诚能照上述各种条件办理,则列强势力范围可望实行打破,而我国路权仍然保持。

(《统一铁道案与反对者》,《民国日报》1919年2月21日)

其三

东方通信社20日北京电。昨日徐总统设宴款待美国公使芮恩施,并邀梁士诒、周自齐、希龄、汪大燮等作陪。就于铁路统一案,与美公使交换意见。钱总理于昨晚关于此问题,特电陆徵祥,大旨谓:政府对于此事,已屡次有所协议,且已开特别会议,讨论之多数意见,以为此项提议事件,甚为易办,但能否使各国债权平均划一,及能否得协商各国完全之同意,以及就于外债证券交换之诸点,皆系非常困难之问题。故一面命经济、外交两委员会,从长讨论;一面请陆专使与在巴黎诸委员会同详细研究后,拟定适当之办法,电告政府,以便应付外交方面。

(《统一铁道案与反对者》,《民国日报》1919年2月21日)

其四

中国铁路债权统一计划,现已日见为重大。……兹综集各方面对于此案之意思,分别志之,以见其大概形势也。

(甲)赞成派之理由。(一)不分投资者国籍之畛域,冶为一炉,以期统一。(二)邀各国共组委员会,统辖各铁道,便可借此打破各国在华之势力范围。(三)合各国之力,建筑铁道,可以较短时期,筑较长之路线。(四)筑路之顺序,可以紧要之程度而定,不限于势力范围,驯致有财力者筑不切要之路线,而切要之路线,因限于势力范围,不克尽先建筑。(五)至一定之年限,得一律收还。(六)购世界最便宜之材料,不如以前材料限用投资国产。(七)因外人之指导,培植有用之人材。(八)运输之公平,不似前此某国所管铁道,则某国货物有运输之优先权,使其他货物,囤积败坏失时。(九)债券自由流通于世界市场。(十)各国在华之机会,确得均等,消弭竞争之危险。因此种种理由,故赞成此案。

(乙)反对派之所持理由。(一)此种统一,是外人统一中国之铁道,非中国人统一中国之铁道,故中国不贵有此统一。(二)打破零散之势力范围,而变成强有力之大势力范围。(三)各国代表组成之委员会,可以垄断全国交通事业,束缚中国自谋发展之自由。(四)中国仅为委员会中之一员,将不能维护主权。(五)各国共管,必致仅筑有利之商业铁道,而遗其他铁道。(六)各国对于德国铁道,有置于共同管理之下之议,是以处分战败敌国之道,加于协约国中一员之中国也。(七)所谓各国共组之委员会,事实上必为一二国所把持。(八)以地理运费等关系铁道材料,仍取给于一国。(九)假定至财力可以收回全国铁道之时,其输出之金额,当不知其为数十百万万。届时必防金融上之恐慌,不敢收回。(十)以习惯上之关系,如法之于滇、英之于粤、日之于满,未必以共同管理之故,将四周固有之势力状态,一概放弃公开;则事实上共同管理者自共同管理,而分别把持者仍分别把持。因此种种理由,反对此案。

(丙)折衷派。以为本案之趣旨,确有赞成之价值;但盲从其办法,亦有断送国家命脉之虞。故消极言之,务求反对派所持之理由,使之一一消灭;积极言之,务求赞成派所称述者一一使之实现云。

(《各方之铁路统一观》,《民国日报》1919年2月22日)

其五

路债统一的日本态度:违心以表示赞成,一面嗾令忠日者反对。

日本方面,对于此事,中心虽极反对;然以中外人士,一致主张,除一二不负责任之报纸外,尚未公然发表。前者叶恭绰赴欧,道出日本,亦曾与彼邦人士谈及此事。不但[不]反对,且多表赞同焉。惟实际日本对于此事,确有反对之意。盖日本为扶植其在华之特殊势力,不能不打消此项计划;须知哄传一世之山东问题,其重点不在青岛,早有宣言归还吾国,惟欲承继胶济铁路耳,故在巴黎和会所传中日两国委员争执之事,即系此点。如此项计划实行,则不但日本所欲得之胶济路,无以偿其愿望;即其已得之南满路,亦将发生变化,归于此次计划中之铁路总机关所掌管,以此不能不反对。然又迫于公论,不能不公然表示,乃一面迫吾订立关于胶济路之合同。……一面则嗾令吾国之忠于彼者,起而反对此事,实欲完全打消此次计划也。

(《路债统一之日本态度》,《民国日报》1919年2月22日)

其六

政府原拟在巴黎提出之统一铁路案,嗣因某方面反对,曾经电告巴黎陆使,暂缓提出。徐[世昌]氏对于此问题,异常注重,闻已由某某等前日在春藕斋会议(1),结果多数赞成将铁路统一案提出,但必须明定若干年交还中国,至用人与改换债票诸问题,仍以华人为主体。故前次原案,虽有修正之点,然并无将该案撤回之意云。

(《决提出铁路统一案》,《民国日报》1919年2月23日)

其七

政争潮中路债统一案 戊午编译社北京通信云:铁路统一案,近日赞成、反对各派,互相攻击,已成对垒之形。

赞成者之重要理由,谓不分投资畛域,兼收并蓄,便于统一,且可打破各国在我国所设定之势力范围。反对者则谓此种统一计划,非由中国统一,系由外国统一,是打破小势力范围,变成大势力范围。两两相持,各执一是,此时本在研究时代,讨论原不厌其详,使两方果以国家利益为前提,何尝不可互相容纳,以求至当。无如表现于外之言论为一事,其里面之作用又为一事,以铁路为名,而以政争为实,此种内幕,遂不可究诘矣。

此事之初起,发于外交委员会。夫外交委员会,不过徐世昌位置闲散之机关,并非有何等法定任务;而计划一定,遂提出阁议,遂电告巴黎议和人员,电掣风驰;几乎迅雷不及掩耳,何故神速如是!曹汝霖为非法阁员之一,此事竟不及与问,发电反对,亦手续上应有之事,而竟以去就相争,竟骂赞成者为卖国,又何愤如是。即此一端观察,可知其为政争与自身利害关系而专注于铁路之统一与不统一也。

比来财源涸竭,罗掘俱穷,凡政界上活动之人员,皆以借款为惟一能事。而借款之抵押品,则以铁路为最佳。曹汝霖与日本屡次所结密约,已将蒙古四铁路及胶济延长线、胶顺线等,开具清单,恭顺献诸外人。只值草约期满,正式契约正在缔结,假使统一铁路之议能见实行,则于日本之特殊地位,不免动摇;即南满铁道,亦生变化,而曹汝霖辈之护身符,因之剥夺,更不待言。此何异夺小儿之乳,……安得不出全力以相争耶!

自主张方面言之,亦有绝大作用存乎其间。盖年来日本借款,已专为曹汝霖、陆宗舆等所包办,全国预定之路线,皆为若辈之牺牲品。欲另辟一活动途径,在欧战未停以前,苦无线索;近则稍有生气,如新银团之组织,美国资本家之来华,蛛丝迹,不无端倪可寻。然欲展开局面,大张旗鼓,则非有绝大机会不可。统一铁路,其名甚正,而各国共同投资,则债券竞卖,当以各国之经济力量为衡,非一二人所得提挈,如此则可以排斥曹陆等之包办政策。老交系之立场,可以保持,且可蔓引瓜连,为将来开一新局面。此种作战计划既定,遂如脱鞲之莺,奋飞而不复顾也。

如上所云,可知此事纯为两派之政争,近又牵涉于安福部与研究系,要皆为自身利害,与统一铁路本题相去甚远,且以此争持,而此问题已有搁置之趋向;一面电陆徵祥缓提,一面开特别阁议,除非法阁员外,外交委员亦均列席,终亦不得结果。究之此事虽为吾国内政,而以各国利害关系,实含国际意味。纵无两方争执,亦决不如是之简单;惟因于此争执,而将来之解决,将纯视外力以为转移,亦未可知耳。

(《民国日报》1919年2月23日)

其八

《大陆报》17日北京通信云:曹汝霖为抵制中国铁路外资统一之计划实行起见,现有意为一种企图,使此议不克提出讨论;同时,又拟将关于延长山东及满蒙铁路之各项合同,赶早为最后之订结,使巴黎和会无讨论之余地。

铁道外资统一案,近曾由外交委员会讨论,决议赞成此举,政府遂电致巴黎华代表,令于和会提出此问题时,力主赞同。曹汝霖与其日本友人大不以为然。曹于阁议中竭力反对。然政府前此之电令,并未因而改变。日人之意,似谓未曾筑造之路线,其外资或可统一;而已经造成之线如南满路者,则不能统一。其言曰:吾人力得之南满路,今岂肯牺牲之使归国际管理?曹汝霖亦持此同一意见。至于山东及满蒙路延长问题,其草约已经签字,日来交通部与日本代表及日使日日会议,恐正约随时可以订结,其所以急急者,盖欲使世界知其为已成之事实,则无论此后提议外资统一,或取消此两路合同,日人均可借以提出赔偿损失或扰乱之要求也。

据通信员所知,除山东铁路展长之合同外,尚有一特别合同,现存于交通部之秘密案卷内,合同中规定胶州倘归还中国,山东铁路应仍归日本管理。此约系纯由交通部与日人订结,仅以曹汝霖为交通总长之资格而发生约束力,政府或内阁并未预闻;此合同之内容,并未电达巴黎华代表,其价值如何颇惹外间之猜议。然即秘不示人,是已失其效力,反之,如宣布于巴黎和会,以其内容违反公共利益之故,亦将丧失其效力也。

(《曹汝霖之卖国种种》,《民国日报》1919年2月23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