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总长曹汝霖反统一铁路案理由(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74页(1707字)

【事件内容】:

(一)关于行政权问题。铁路为国家行政之一,若由外人共同管理,无异以全国行政让之外人,不特有碍主权,且于国家生存大有关系。中国海关、盐政业已委托外人,交通事业如邮政亦在委托管理之内,今若加以铁路,以国家命脉所寄归诸外人掌握,危险孰甚!

(二)关于路线问题。铁路本有国防、交通、实业种种关系,若由外人定线必专注于实业发达,次及交通;关于国防线,必至无从发展,因国防线不能纯从利益上着想,与投资者心理相反也。

(三)关于运输问题。铁路运输于国货之消长,地方之发展有密切之关系,运输之权不操自我,必至奖励外货、发达外人关系之生产;而于国人经营之生产及内地国货上之发达,大有阻碍。试观南满铁路建设以来,满洲经济之状况顿易前观。若以全国铁路由外人共同管理,将来国内富藏之矿产以及优美之农产,必至尽为中外合办或使外人独办。盖铁路运输操之外人,国人必无可与竞争生存者也。

(四)关于金融问题。全国铁路之资本已为莫大之基金。更益以全国铁路每日之收入,其有关全国金融也明甚。若由外人共同管理,务必以此项莫大之资金与夫莫大之收入尽锁之于外国银行,徒为外国银行加流动之资力,而于中国之金融界大生影响,害及社会金融,莫此为甚。

(五)关于军务问题。吾国固莫须做对外作战之想,然土匪、内乱无年蔑有。军机贵速,交通运转不灵,势必贻误戎机。试观现在沪宁、陇海两路不肯记账,往往因付价问题不允即运,时误行军。若以管理权归之外人,则困难必更甚于该两路也。

(六)关于人才问题。吾国现因人才缺乏,固应借才他邦。然有相当之人才,即可予以相当之位置。将来人才辈出,自不难尽易本国之人。日本其先例也。若归外人共同管理,则第一流位置必永为外人所占据。即有相当人才,亦必无相当之位置。试观海关、邮政,吾国人有充海关长者乎?充邮务长者能有几人?是岂吾国尽无相当之人乎?

(七)关于材料问题。现在各路各买各料,尚有操纵之权;若将外人联合一处,则材料价值悉归垄断。在我无取舍操纵之处,势非尽购同一价格之物不可。于铁路受莫大之损害。

以上数端,不过举其大者。至论者谓,吾国铁路因各国借款之不同,故各行其是,毫不统一,若由我管理,终难有统一之望。是不然也。我国铁路如会计、如车辆、如运价、如建筑,诚有不能统一之处,且管理之法亦不能认为满意。然整理之,并无不可有统一之望;亦并无不能有改善之机。即如铁路会计,自请美国亚当士顾问以来,厉行统一会计,现已各路一致矣。余于统一各项问题,时时注意。故设立铁路法规会、铁路技术委员会均为从事统一也。今若恐自国之不能统一,而欲以全国铁路拱手以让外人,余为中国铁路前途计,实不能赞成此议。至外交委员会补上大总统呈文谓,因破坏各国在中国之势力范围起见,故创为铁路统一之论。其论据谓东清、南满、胶济、滇越四路,吾国非收回不可,立论正大,自无异议。惟该呈文所论与前此该会议决发致巴黎专使之电,余认为不能一致。致巴黎电称:凡以外债、外资建造已成或未成或已订合同而尚未开工之各铁路,概统一之。其资本及债务合为一总债,以各路为共同抵押品,由中国政府延用外国专家,辅助中国人员经理之,俟中国还清该总债之日为止。所谓以外资、外债在中国已造或未造之路,明明指国内借款所造各路而言,于东清、南满、胶济、滇越毫无关系。即使如外交委员会所解释该四路亦可包含在电文意义之内,亦应以外人在中国所造之四路为限,收回而统一之。即以该四路委托外人共同管理之犹可言也。若因拟收回他管四路而并国内自管之各路,而让与外人管理之,有是理乎?余恐拟收回之四路尚有外交条约之关系,未必即能如愿以偿;而我自管铁路让为他人共同管理,必将成为事实;其结果,岂非适得其反?谅非诸君始料所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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