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东方汇理及花旗银行联名致交通部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69页(520字)

【事件内容】:

目前,中国政府和有关国家代表团正就修订关税和关于放弃厘金事进行谈判。我们荣幸地要求贵部请中国政府注意湖广铁路借款合同第九条有关这个问题的规定。

这些被指定作为该项借款担保的厘金,非经有关银行事前同意和从修订后新增关税收入中优先拨出同等金额以充代厘金外,此项厘金既不能减少,也不得废止。

中国政府这次行动虽然并未根据合同事前取得有关银行的同意,但只要我们得到如下保证即保证湖广铁路借款能在关税收入中享有比其后成立的所有借款优先的保留权,也就是像在善后大借款合同第四条加以承认的该借款比所有现在以关税作抵或由于修订关税、放弃厘金而改以关税作抵的债务具有优先权的那样保证,使我们疑虑得以消除,则有关银行对之不出反对意见。

为了保证适当履行善后大借款合同第四条所赋予有关银行的权利(关于此点,银行团代表曾几次致函贵部),我们相信,中国政府在提出放弃厘金时,一定对该条款加以充分的考虑。我们也相信阁下业已或即将与中国政府对此事采取适当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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