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美三国银行团代表及中国、交通两行致北洋政府交通总长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67页(606字)

【事件内容】:

请阁下查阅今年2月11日我们给贵部的去信,要求关于废止厘金的任何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到湖广铁路借款第九款规定,并请中国政府立即对此采取措施。

迄今尚未得复,并鉴于这几个月来,关税会议已在讨论修改关税和废止厘金问题这一事实,我们觉得有责任请阁下对此予以迫切的注意。借款协定规定在减少或废止厘金之前,应当和各银行有所协议,并声明无论如何必须履行借款担保的条件。在2月11日信内,我们确定了实施上述协定条文的安排。如果贵部能确认及时地采纳这个安排,我们将会感到高兴。

同时,我们必须再次力促贵部偿还去年11月18日我们信内指明的过期应付欠款。按照借款协定第八款规定,如利息和摊还不能由原来指定用于这方面的基金偿还时,则由政府从其他来源予以偿付。这一条款清楚地确定了湖广铁路借款比以后签订的所有其他借款对于中国政府的收入享有优先偿还权。因此,我们最强烈地催促中国政府采取如以前我们所要求的那样,把抵押的厘金收入管理权移交给中国海关,并不再迟延地从海关收入中拨款偿付目前的欠款。我们请求贵部以及职责所在的中国政府无保留地支持这种要求。

汇丰银行代表 郝播德

东方汇理银行代表

花旗银行代表 林奇

中国银行副总裁 张嘉璈

交通银行副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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