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团记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51页(1405字)

【事件内容】:

……

十七 银行团的铁路政策

决议:下述备忘录系由银行团的小组委员会考虑采取的铁路政策,提供给在北京的代表们作为行动方针。

备忘录

中国最重要的是要尽早恢复铁路的建设,首先应该是完成湖广铁路中的汉口—广州段。

假如中国政府愿意接受能够使银行团感到满意的有关对建设支出和营业进行监督的条件,并将这些条件订入新的借款合同之中,在市场情况许可下,银行团打算发行金币债票,并授权银行团在中国的代表银行在中国代中国政府发行足够的银币债票,以满足中国政府在十八个月内必要开支的需要;经初步估计约需款2 000万银元(合1 500万美元)。在此金额中,银行团拟通过发行金币债票提供2/3的资金,其余1/3由在中国发行的银币债票供应之。……新的合同,应参酌银行团共同投资的其他铁路合同中的规定;这个问题经详细研究,再由北京代表酌定后,向交通部声明。条件如下:

一、新银团深愿对中国政府提供建筑铁路之资本等项,但中国政府对于投资若无相当保障,则不足使外人满意,外人未必乐于投资。所谓相当保障者,交由北京代表决定负责。

二、新银团对于中国铁路主张统一化;在原则上,应做统盘考虑,而不是一段一段地分割着来建设。

三、新银团希望对改革中国现行购料制度而改行采取投标办法,由其北京代表提出建议。

四、新银团希望,中国政府采纳它的北京代表关于铁路设备标准化等等的建议。

五、为了实现银行团对中国政府能予以实际援助的愿望,银行团赞成由中国交通部聘请银行团在北京的代表作为该部顾问,由该部成立有银行团各成员财团驻北京代表参加的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银行团出资修建的中国政府铁路的建筑和运营。

十八 关于中东铁路问题

兹决议:如果有关各国政府愿意,而且市场条件许可的话,对中东铁路由于财政需要要求给予贷款的申请,估计需款1 000万美元,银行团可予考虑。条件是:(1)确实的抵押品;(2)偿还各参战协约国的债务;(3)协约国保证对该路运输不加军事干涉;(4)银行团代表在该路技术委员会(或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内的地位等问题得到满意的解决。

日本代表表示,他们对此问题无权表态,因为日本政府并未授权日本银行团提出这一问题。这个问题还有待于有关各国再做磋商。又,日本银行团认为这一问题在技术上是不属于银行团协定范围之内的事。

……

(以上决议,均有待各有关政府的批准)

英国银行团代表 阿迪斯

法国银行团代表 德拉肖默

日本银行团代表 竹内

美国银行团代表 拉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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