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致外交部公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45页(324字)

【事件内容】:

铁路由国际管理一事,自经我国坚决反对,现已稍形沉寂,似转而入银团问题。第新银行团所宣布办法,有通盘计划,预备实行云云。足见此意并未打消,且绝不计及吾国之地位。所有公开宣言表示政府之决心,似应即办。其措辞若何,应饬熟悉外交、法律人员详为研究。至业已订约而未交款、或已垫款而未勘路之借款公司,亦应同时通告,依照原约所定期限,或分别酌展若干时限,必须依期出售债票,开始建筑。如逾定限,即认为借款公司自愿抛弃此项建筑权,原约作废,得由中国政府另自由招人承办。若借款公司无力交款,未得吾国许可,私自授受于他资本团,中国政府绝不承认。以上各节,似应由交通部切实讨论后,以国务院名义宣布,俾昭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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