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银行团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43页(768字)

【事件内容】:

订立合同者为英国汇丰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和美国摩根公司……等,各自代表其本国银团,订立此合同,以经理中国借款事务;并取得各国政府的完全支持,……欢迎中国资本之协助……

一、各国银行团得自行增减其参加的成员,但退出的和新参加的成员应受此合同所规定的约束。各国银行团不允许不属其本国国籍或不在其国内营业者为团员。如有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加入,须先经本银行团的四成员财团的决定,再由各国政府核准之。

二、本合同所承认的承借之款,凡已经成立或将来的借款,向公众募集提供给中国政府或中国政府的各部、中国各省或者由中国政府及其各部委办担保的公司的借款皆属之。但在中国国内发行的债券不在其内。现存的实业借款且已成为事实的,不列入此合同范围之内。

三、凡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已经成立、或者将来会有的借款,以及因上举各种借约而发生的事务,均应分别交由各成员银行团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之。

四、本合同以四个成员银行团完全平等的原则所订定。各个银行团对于各种事务,都应各负相等的部分共同签字……所有契约,均须本合同所涉及的借款,其有需先垫借者,应由四方分摊,公平参与;嗣后,如有借款涉及本约范围者,应让其他方面共同参加。如有不愿参加现在或将来的各种借款者,则参加者可分摊其部分,但只能在各国市场发行。

[五、六、七,略]

八、本合同以五年为限(1),如大多数于十二个月前知照,则随时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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