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国联合会致公使团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29页(1116字)

【事件内容】:

北京领袖公使符德礼先生转各国公使团公鉴。自临城劫案发生,敝国人民除督促北京政府从速营救及整理路政外,并曾派代表前往慰问,表示歉忱!现该案业告结束,路警业已次第整理,并聘任富有经验学识之曼德将军为护路队总教练官,从此中外客商可保安全,方谓对贵各国差堪告慰。兹闻贵公使团提出对于该案要求之通牒,敝国人民于认为有碍敝国主权之处,已电敝国当局加以否认。乃者报载对于第二项保留后,英国公使更于外交团之护路委员会提出一种护路行政局之组织,以外人为长官,设护路常备队分驻全国各铁路,并拟将各路会计及车务总管亦由外人充任,行将提交北京政府等语。如果有此主张,则于敝国主权有重大之妨害,敝国人民绝对不能承认,用特提出下列声明,向贵公使团劝告。

(一)敝国路警已积极整顿,此后当无危及行[旅]之事实发生;既可无危及行旅之事实发生,则贵公使团所持为护路之理由完全消灭。敝国对于此种护路行政局之设立,或任何妨害主权之条件,绝对不能承认,此应声明者一也。

(二)查华府会议议决尊重中国主权,为各国所公认。今若容许外人设立此种护路行政局,或承认任何妨害主权之条件,则不徒自弃主权,亦且破坏华会议案,想贵公使团不致徇英使之主张,有此违反华会议案之行为,而启世界之纷争也。敝国人民根据此项理由,亦绝对不能承认有上项事实发生,此应声明者二也。

(三)匪祸本为各国所难完全避免之事实。即或以敝国未能避免为辞,其要求之条件,亦仅能以避免匪祸为限;又因匪祸致贵各国人士受有损失,亦仅能进至要求赔补直接损失为限,断未可因不能避免匪祸之故,进即要求干涉或管理铁路之理。此应声明者三也。

(四)查敝国自成立民国以来,一切政变匪乱,时有外人接济饷械,如连年外人私运之案,报纸宣传,时有其事。目前徐州意人私运军械一案,可为明证。该种济械之行为责任,若依照英使对于临案提议之同一理由,则敝国十余年来受害人民,亦应要求济械助乱之国负责赔偿损失。试问如此主张,能得贵各国之承认与否?又敝国侨居贵各国人民,亦时有被劫被害之事实,能否对驻在国提出干涉条件。近就贵各国在敝国之租界而论,敝国居民被劫被害,亦屡见不鲜,能否对贵各国随时提出收回界内之市政与警务各权,均为不可掩之事实。此应声明者四也。

本诸上列声明,用请贵公使查照,并乞贵各公使将上列各项声明对敝国人民,加以表示,无任盼祷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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