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述铁路共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23页(1411字)

【事件内容】:

大阪《每日新闻》北京4日特电云:列国监督中国铁路问题,今已改变其名称与形式,各国政府间之意见,亦已一致,大势所趋,似终当实现。

查此问题之起也,在于5月下旬。是月24日之外交团会议,此问题已曾协议,当时立于反对地位之某国,虽无相当准备,亦曾强硬反对。“若为土匪事件之善后起见,则宜只协议铁路警备问题,他如,会计监督或运输监督(按即车务总管之类)之协议,非北京外交团所应与闻。”因此各国公使对于管理问题遂各电请本国政府之示,同时并将名称与形式加以变更,斯时列国中特以英美两国,乃将译语是管理(control)之文字,改为(Supervision),即将“管理”易为“监督”,努力以谋不侵害中国主权,而使人能感觉其为援助中国为主旨。一方复将铁路监督问题分为三部:(一)会计监督。(二)运输监督。(三)警备问题。而仅于警备问题一项,则由外交团之委员会协议,其他问题,概听由各本国政府间磋商之。

此三种之铁路监督,又分为(一)原则之协议与(二)细目之协议。关于原则一项,6月上旬,曾由欧美各本国政府间交换意见之结果,已一致决定于原则上,将中国之铁路分为(一)会计,(二)运输,(三)警备之三点监督之;而该原则的意见一致之内容,据闻大略如次。“铁路监督,虽包括津浦、京汉、京奉、京绥、胶济五铁路,但各国之专门家及指导者,并不混合配置于各路,似已决定由列国于各有特殊关系地方之铁路,各别分掌之”。

上项原则的拟案,目下当已照会日本外务省,而专待该政府之决定与答复。但据个中人言,日本当局似不得已而对于原则一项,业已表示承认。

至于监督之细目,则自6月中旬前后,已进行协议。会计监督一层,虽似无甚异议;惟于运输监督一事,因其与各国设定之势力范围无异,故未决议。而各政府亦一方征取北京外交团之意见,而频频续行协议。

又关于警备一项,现正由英、美两国间磋议之中,而外交团委员会方面亦已另行协议。一说,谓该委员会已将警备案起草完毕。但于此警备问题,某国之反对最为强硬,且闻其拟就之案,类似英国公使之单独提案,而其所以能谋集此种意见,曾极感困难,亦属事实。又于该委员会之草案最为亲切而且贤明之英国,虽未在表面上赞助,然亦似曾为其事实上之指导者,斡旋颇力。

质言之,铁路监督问题,欧美列国之间,在原则上虽已得一致,只其细目则甚有议论。故将来果能完成与否,难于预测;但由大势观之,多认为经妥协之结果,当能成立。至于列国之此种办法已经完成后,究于何时对中国政府提议,则不甚详。惟在此列国当中国之整理借款之大问题之前,及视于新银团在巴黎之决议,列国对于新借款,亦主张以中国之铁路作担保之事测之,或当于彼种机会,提议此三种监督案,亦未可知。现中国方面,对于此事,虽仅欲改良铁路警察备为应付,但亦有谓在此直派未经列国承认之时,实为令中国承受此铁路监督提议之时机者。至于铁路监督问题中,增加各国驻军一事,固亦可认为其附带事项,惟此事与目下正由英美两国间争议中之治外法权撤废问题,或将概括提出于中国亦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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