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狷父:申论统一铁路即共同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21页(1803字)

【事件内容】:

统一铁路与共同管理,果为两种问题耶?吾不能无疑。吾闻之兹事之发动为外人,早于某使馆密商妥协,如贝克、梅尔思等及旅华之外报记者之竭力提倡,均不过代表外人意见而为其傀儡而已。且吾尤闻吾国某部分人士主张之统一铁路计划,曾与英美两使协议,亦已一致,美使乃据以报告于其政府,并请将此事提出于和会。其电文中曾未将统一铁路与共同管理划为二事,记者知之颇详,顾以事关国交,不便为之揭露。然以征诸民国三年时英使之提议设置路政总监督一事,则兹问题之非为两事,断断可信。……

至贝克氏所拟之万国铁路团、国际合资铁路公司、万国委员部三说,实为具体办法之表示。据贝氏自言,三说中尤以万国委员部一说为善。然所谓万国委员部者,考其内容,一面统一路债,一面即实行共同管理,此其一也。至梅尔思所拟,则声明各国委员负全国铁道经营、管理之责任,此其二也。斯二者皆外人意见之代表,彼误以统一铁路与共同管理为二事者,如非未明真相,则为别有作用,二者必有一于此矣。

吾曹须知外人之提议,对于统一与管理固认为绝对的互相关联之一事;有统一路债之举,即有共同管理随其后,是固必然之结果。如以我之自动为统一铁路,而外人之谋划为共同管理,何其词之牵强也。吾尚记外交委员会议决案文中有云:“凡以外资、外债建造,已成、或未成,或已订合同而尚未开工之各铁路,概统一之。其资本及债务,合为一总债,以各路为共同抵押品,由中国政府延用外国专门家辅助中国人员经理之”。其前项是即万国委员部各国共同均平投资之说;后项即为梅尔思之拟案。夫既以各路为共同抵押品,延用外人经理,非共同管理而何?试以盐务征之,其督办固由我派,而实权则已操诸外人,即其明证。然则原案所谓延用外国专门家辅助中国人员经理之云云,直不啻自承共管说之已被采纳矣!否则,经理之实权,握于外人,而乃故以概由交通部指挥之一语自文,以为此固吾之所谓统一铁路政策也。岂不谬哉?

至谓统一铁路为破除势力范围及债权垄断,共同管理则系商业上一种债权者之性质,与政治上毫无关系,如某名流电文所论,虽以统一铁路与共同管理分别言之,然亦已认知二事之不容强生差别。故其电末并云:共同管理是有一定年限,逾此年限,完全归回我国,决无他种侵夺之虞云。记者于破除势力范围之说,尝力辟之,以为其持论过于单纯。详见《经世报》、《北京日报》,兹不俱论。若谓统一铁路,足以破除债权者之垄断,是亦知其一未知其二之论。债权者之垄断,在某一国势力之下有然,在各国联合势力之下,糜不有然。例如,昔年四国银行团之大借款,即有优先权之规定,限制吾国借款之自由矣!其后以吾国向比国借款之故,酿成外交上之大问题,非其明证耶?今后各国之联合资本团,势必有同前之规定,其足以垄断债权,实无殊于一国可知。此其说之不能成立者一。

次谓共同管理系商业上一种债权者之性质,与政治上毫无关系,其说尤谬。商业上债权者对于债务者之差抑,即有代行管理之全权。铁路关系国家主权,安得谓与政治上毫无关系?此等掩耳盗铃之言,其将谁欺?且即谓共同管理有一定年限,逾此年限,即归回我国;然实以我国能否还清总债为断。我国如不能还清总债,则没收之举,必将实行,又安得谓无侵夺之虞乎?此其说之不能成立者又一。

夫某名流之所论其不信如此,又安得谓统一铁路与共同管理为两种问题哉?记者于此论之末,请更引《字林报》社论所云,以证铁路统一与共同管理之决为一事。

按该报云:“至或称国际公有,或称铁道中立,或称统一中国铁路,则固无甚关系,盖其惟一目的在变无效为有效”云云。可征吾国近日之强为分别者之违反事实,适足为西人背后所窃笑。

至此问题之始,最初当以美国国务卿海翰[应为诺克思]氏主张之满铁中立说之理想为其导线。故英报云云;并以铁道中立纳为一事,是更可证吾说之确凿不移矣!

记者恐吾国人耳目之为外人所荧惑也,故再为辞辟之,并愿吾国人士之主张统一铁路者之反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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