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农代表致外交部节略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86页(1472字)

【事件内容】:

接本月11日贵部第131号节略,借悉贵部业用某种办法,以资判明中东铁路情形,颇为欣悦。但本代表认为尚须切实指陈者,为关于营业之利益及为便利未来中俄会议起见,则必将本代表节略内所建议各项,统予施行,至为切要!本代表仍坚持前所建议各项:(一)立即派遣相当调查委员,会同前往哈尔滨彻底清查;(二)将中东铁路总工程师奥斯脱罗莫夫即逮捕审讯;(三)现时中东铁路管理处人员全体免职,与俄国合派新人员接充。

至俄政府所致中国之宣言,本代表屡次声明,虽中国未曾完全履行所载条件,劳农政府仍抱定上项宣言中所载之宗旨;但为免除种种误会起见,本代表应指出贵部节略所引“劳农政府有意将中东铁路全权及利益无偿归还中国”等语。查1919年及1920年宣言书内并未载有此项辞句。

1919年7月25日宣言书名曰“国民委员会致中国人民及南北两政府之宣言书”,其中载明劳农政府之基本大纲,而无实体建议,亦无规定条件。

……

1920年9月27日代理外交委员会喀拉汗签名之通牒内,已有完全实体建议,及试拟基本条约。其文曰:“苏维埃政府声明所有前政府与中国缔结一切条约,概行取消其效力,并抛弃所夺一切中国领土及在中国之俄国租界,以及永远无偿归还中国一切俄帝制政府及俄资本家所攘夺于中国者。”

但在该通牒第三条有规定之下列各条件:“中国政府应自行担保:(一)对于俄国反对革命党或个人或团体或机关不予以援助,亦不准彼等在中国境内活动;(二)在签订此条约之时,凡在中国境内查有与苏维埃或与其连盟国争战之各军队及机关,均卸其武装,将其收容交与苏维埃政府所有。彼等之武装军人及财产,亦均交还苏维埃政府。”

然中国政府至今仍未履行。其理想以为对待红、白两党,必须持绝对同一之态度。

上述通牒内特别关于中东铁路下列之文语,曰:

“俄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允认签订专约,俾经营东路,合于劳农俄国之需要。”

此外在1919年及1920年之宣言中更无提及中东路问题者。

当本代表声明愿意根据上述宣言之精神举行将来之中俄会议之时,已确有上述之意见,即劳农政府极愿“永远废弃前俄政府对于中国所犯之一切强暴及不公正之行为”。

此项允许,当然亦关中东路问题。

[与]兹同时,本代表依照上述劳农政府1920年之宣言,切望中国政府亦能中途迎合俄国之合法及自然之利益,并处置关于白军问题,切勿再持如前之中立。

关于中东路问题,其对于劳农共和国之重要,业经于上述各宣言内指出,并屡经本代表郑重声言。

至于各报喧传之谣言,谓红军预备占领中东路一层,外交部曾于节略中提及。本代表应切实声明,此项蜚语,正如贵部节略所意拟,纯属虚传,毫无根据。姑不论其他,即照实在情形而论,红军无须筹备以占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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